[課業] 刑法 共犯與反常因果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7-10-02 08:32:29
昨晚看了一齣影集,試著用刑法去解裡面的案件實例,但解到最後有點卡住,所以將
內容提出來請教板友們,到底這個事實該如何拆解
事實背景
A/B兩人在飯店商討兩人共犯之犯罪事實甲,此時C正好在A/B兩人商討的房
間外面處理其他事務,A發現此一狀況後,以為C有聽到A/B兩人商討之事,於
是基於殺人之意攻擊C的頭部使C昏迷,A誤認C已死亡,便將C棄置於辦公室公
務車的後車廂中。
隨後A要求B將該車開入湖中,以便連車帶C毀屍滅跡,但B不願意,與A發生爭
執。爭執過程中,B的女友D聽見A和B的爭執,基於毀屍滅跡的故意,自作主張
鬆開公務車的手剎車,使車滑入湖中。造成原先僅是昏迷的C女因此一行為而溺斃

問:ABD三人對C各犯哪些罪名
我的思路是:
A對C是殺人未遂,因為C最後是因D鬆開手剎車使車滑入水中而溺斃,A事先不
可能想到D會介入因果歷程。
B對C是無罪,因為事前未和A就殺C之行為有犯意聯絡,也沒有提供幫助,事後
也沒有加入整體犯行。
但是D對C的責任我就卡住了,D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只有毀屍滅跡的行為。這
樣可以將D的行為評價為A殺人的共犯事後加入嗎?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7-10-02 09:01:00
先討論離結果發生最近的D之後 再來討論AB 才不會亂
作者: hank0724 (DIDO小武)   2017-10-02 09:07:00
小弟愚見 D 主觀上有毀棄屍體的故意,客觀上,D把C連人帶車丟入湖中的行為,這部分算是著手遺棄屍體,但客體是人不是屍體,僅止於未遂->成立247三項D 至於導致C溺死的部分,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但是棄屍行為卻導致C死亡(因果+客歸),也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對於C死亡結果也有客觀預見可能性->276一項兩罪->55想像競合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10-02 14:48:00
小弟愚見:D成立276i及247iii 依55從一重處斷之A成立271i(結果延後發生+因果歷程錯誤)B無罪(無功能性支配+犯意聯絡)
作者: 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2017-10-02 15:02:00
小妹對A傾向採271ii,D同上,D衝出來插手感覺不在可遇見範圍?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10-02 15:52:00
但小弟愚見係:A對D鬆開手煞車之事實並無預見,然車駛入湖中,會造成C溺死之結果並未超出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之範圍,屬不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作者: 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2017-10-02 17:57:00
(小妹淺見)如果換個想法,這時車子煞車突然失靈滑進水中,這樣A也要負殺人既遂的責任嗎? 他只是站在旁邊吵架好像有點無辜www連之後吵完後悔了都無法成立中止犯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10-02 18:08:00
(小弟愚見)-如果係JA學姐所述,煞車失靈之情事=>因A無預見可能性,且C因煞車失靈,連車帶人駛入湖中,乃係「反常因果歷程」,故無客觀可歸責性,不成立本罪。但本例係A原本就具殺人故意,僅A係預見B鬆開手煞車,事實上係D鬆開手煞車,但其結果皆是致C死亡,故小弟愚見認為,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如果有誤,再煩請指教!
作者: DAKOU (大口)   2017-10-02 20:16:00
管見以為,第三人界入因果關係即為反常因果歷程故應為27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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