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身心障礙特考四等刑法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7 21:41:44
10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四題:
甲於走路時看見A搶奪B之物,甲見義勇為隨即上前將A逮捕,
A被甲制伏後,向甲認錯並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兒需要撫養,
請甲給予一條生路,甲一時心軟,假裝無力而鬆手任由A逃跑
。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針對甲任由A逃跑是否論164?
擬答:
此時A尚未解送至司法機關之際,非屬司法權下之依法逮捕行為。
是甲為私人權力,而非破公權監督,甲任由A逃跑,無法成立164。
我的想法:
24總會決議,本條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只須其為
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
刑,均屬之。
這麼說來不就甲應成立164第1項?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9-17 23:46:00
擬答討論的是主體 你用24決議討論的是客體164應該沒限主體為 有司法權逮捕之人 擬答我也不認同感覺擬答錯用了161~163的要件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8 22:35:00
謝謝
作者: gemini2010 (gemini)   2017-09-19 14:10:00
擬答是對的,通說認為本條僅限依公權力有逮捕權限的人你引的決議是指警察逮捕現行犯,就算還沒解送就放掉也算縱放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23 00:51:00
謝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