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作者: valender (非理性繁榮)   2017-08-12 00:34:44
※ 引述《coolcoolder (酷酷德)》之銘言:
: 看到考選部這樣改,根本無視考生的權益,真的十分令人氣憤。
: 一來,
: 律師是資格考,又並非考上之後就飛黃騰達,或是像公務員一樣的鐵飯碗到手,一輩子

: 更嚴重的浪費幾千名學子人生最精華的幾年,在國考海洋中飄泊,讓人力在那邊空轉。
: 二來,
: 也有許多教授都表態支持提高律師的錄取率。
: 之前立法院邀請學生去參與律師考試改革會議,印象中,學生也都是紛紛表示應許多良

: 結果最後的變革的結果,竟然選擇對考生最不利的方案。
: 考試院根本無視專家學者及考生的意見,蠻幹到底。
: 板上應該不乏有具領袖能力的人才,有沒有人願意號召廣大的考生,集體遊行抗議陳情

: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7-08-12 00:40:00
簡單一句話 今天面對黑箱被搞都不敢爭取權益了 將來當律師怎麼替當事人爭取權益
作者: TWNchurchill (比司多)   2017-08-12 00:45:00
同意樓上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8-12 01:07:00
.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8-12 01:12:00
真想降低及格率,就用比例制,很好調整:及格率8%,就一試前28.3%,二試前28.3%就行了。及格率6%,就一試前24.5%,二試前24.5%就行了。但用50分及格制這玩意,射倖性太高,有一年獨門暗器題特別多或是閱卷老師特別嚴格,那年及格人數會特別地少。 要調降及格率,我不反對,但要用比例制,而且每一次降調都要有過渡期至少兩年。
作者: CommonLaw (普通法)   2017-08-12 01:17:00
推!
作者: k7219892000 (魯香世家)   2017-08-12 01:20:00
作者: EOMing (敏)   2017-08-12 02:00:00
新制兼採比例制和及格制的優點是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好 比例制發揮作用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還需努力 則由及格制起了作用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7-08-12 02:17:00
抗議過渡期太短,不就是把問題丟給後輩,跟推動此制的老律師有87%像
作者: flyawayla (想飛)   2017-08-12 05:07:00
說真的, 法律系學生應該要最懂得爭取自己權益吧是不是要群起串聯來靠北一下這種不合理的改法?律師太多太廢屁又不是沒考上的在廢在屁而且某個老師一出獨門暗器不就全掛, 幹 超不合理
作者: wolfR3 (溯及既往的閱讀)   2017-08-12 07:09:00
既得利益者的嘴臉實在可笑,利益考量就明說吧,還拿著什麼維護素質的大旗在那邊搖,人人都有律師牌有什麼不好嗎?沒能力一樣是市場淘汰嘛,從商從醫拿一張增加法學知識的人大有人在,不要好像人人都要搶飯吃一樣。
作者: inni (不要再罵我了)   2017-08-12 07:59:00
當年董保城改成33%*33% 又算是哪門子法律價值的維護?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師卡好咧)   2017-08-12 08:04:00
只要是考申論的 就有可能給分不公 應該改成選擇 標準答案只能是實務見解 不可以有獨門暗器
作者: wang111015 ( ̄﹏ ̄|||)   2017-08-12 08:47:00
簡單講,這不就是已考過的既得利益者一個過河拆橋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8-12 09:50:00
有種就跟會計師一樣選論混搭 保留成績 再來講及格制啊 連中國都可以這樣考律師為啥台灣不行?
作者: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7-08-12 11:18:00
同感 完全表現台灣落後國家
作者: kimurasho   2017-08-12 11:25:00
法律人內鬥內行!等鬥倒考生,再來就是老的鬥年輕的!贏的最後全拿~~~
作者: 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   2017-08-12 11:31:00
個人覺得這樣的改革是對的
作者: Ludy760421 (左手只是輔助)   2017-08-12 12:59:00
https://askforlaw.wordpress.com/2017/05/09/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修正草案說明裡有寫理由啊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8-12 13:39:00
怎麼擔保今年的400和明年的400是同一個等級的?
作者: changchunlun   2017-08-12 21:08:00
原PO你說的都有道理 但拿90-99年為例子是不公允的而且你明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完全是老師改卷的鬆緊決定分數 目前一二試的考法 律師改卷的手緊 沒有鑑別率 往往手一滑就是上榜與落榜的差別 閱卷老師不敢拉開給分差距 結果就是大家一樣慘 慘到比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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