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高考刑法討論

作者: fight622 (杰迷)   2017-07-10 21:50:17
原文恕刪 小弟非高考,是考司特
看了題目手癢回一下,請賜教
第一題
甲無罪
1.不成立294第一項後段有義務遺棄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A.甲有保證人地位(自願承擔義務),惟同居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有爭論,我認為有
。惟甲可能在作為可能性就過不了關了(送醫無實益),但這裡若認為有作為可能性,
甲沒有遺棄故意(題示甲有想送醫的積極意願),故甲無罪
B.甲也不會成立294二項遺棄致死,一樣因為送醫無實益。
C.甲也不成立275後段得其承諾而殺之,該承諾無效(生命法益),且甲也無故意。
第二題

1.甲不成立殺人既遂,在客觀可歸責性那關,風險實現已偏離常態因果歷程。
2.甲成立殺人未遂
3 甲成立傷害罪
4 甲不成立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的判斷這題不論主觀或客觀都難預見(但也有判斷空間
題示暗夜,個人認為難預見)
5 競合:傷害和殺人乃罪質同一,論殺人未遂

業務過失致死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
且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第三題

1.甲是身分公務員,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行求) (122第二項)
2.甲成立恐嚇取財罪(346),再依134加重
3.甲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對方非自願處分財物,也不用論339之4第一項第三款了
4.甲成立211偽造公文書,而非213,因為213須跟職務有關,該題非其職務
5.甲成立216行使偽造公文書罪,134加重
6.競合:122第二項,346,216(競合掉211 也不用論339)數罪併罰
第四題
1.甲第一次行為成立339,討論點在是否自願處分財物,按題意雖其有疑惑,但最後
調閱監視錄影機才知受騙可推論當時是自願。
2.甲第二次行為無罪
A.不成立337,因為該金額非乙的遺失物(乙故意給的),也不成立339,頂多討論民法
不當得利。
作者: fight622 (杰迷)   2017-07-10 21:56:00
更正一下是要求不是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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