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間接正犯之毒酒案,客體錯誤or打擊錯誤?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6-19 11:03:20
※ 引述《asddog (asddog)》之銘言:
: 那我問一下
: 如果今天
: 1.甲拿毒酒給乙 請乙給丙 和乙說這是補酒 乙就拿給丙 丙喝了就死
: 這就是單純的間接正犯 甲殺人 乙無罪
: 2.甲拿毒酒給乙 請乙給丙 和乙說這是加了瀉藥 喝了只會拉肚子 乙就拿給丙 丙喝了就死
: 這樣算是間接正犯 還是欺騙教唆 陷害教唆
陷害教唆必须缺乏正犯既遂故意
這裡的甲完全有正犯既遂故意吧
我認為是間接正犯,乙是傷害
: 3.甲拿毒瀉藥酒給乙 請乙給丙 和乙說這是毒酒 喝了會死 乙立刻就拿給丙 丙喝了就狂瀉
: 甲是傷害罪的教唆犯 還是間接正犯
: 乙是殺人未遂嗎+傷害罪的工具人嗎
這裡到底是毒酒還是瀉藥酒啊?
猜你應該是說瀉藥酒吧
甲是傷害罪教唆犯 乙是傷害罪
僅是瀉藥 沒有殺人的實行行為
個人淺見
作者: kane1031   2017-06-19 22:46:00
感覺3的乙有殺人故意跟行為 應該算殺人未遂?而且依照新客觀未遂論是障礙未遂 並非不能未遂其他跟大大的意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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