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總錯誤與善意取得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7-05-09 15:06:02
題目如下
http://i.imgur.com/fXEs5dq.jpg
甲得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
問題點於是否撤銷後,乙就是無處分權人
甲仍是雷射印表機的所有權人,依118規定
甲承認前,乙和丙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惟丙仍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故丙有佔有該物合法權源,甲自不得向丙
主張767取回?
還是本題直接就講善意受讓就好了,不用提到
118無權處分的問題?
謝謝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7-05-09 15:40:00
善意受讓的前提是無權處分 若乙為有權處分,丙就無須善意取得了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7-05-09 16:21:00
甲可以主張88嗎?撤銷前提,錯誤或不知非因表意人自身過失。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09 16:36:00
關於得否依88條撤銷,重點應該在於過失程度,實務採具體輕過失,學說採抽象輕過失,而題目只給你甲為商家這個資訊,應該是要你往甲有抽象輕過失的方向寫。若甲不得撤銷(採學說),則乙有權處分。若甲得撤銷(採實務),則需要提及另一個爭點,即撤銷對象是否包含買賣契約,因本題為表示行為錯誤,意表瑕疵僅存在於物權行為上,無瑕疵共同,故甲僅得撤銷該移轉印表機所有權之物權契約。最後則是善意取得與否,要自行假設丙是否善意。丙若為惡意,則無法善意取得,甲得向丙主張767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若為善意,則善意取得該印表機所有權,而甲當初乃及於本意移轉印表機占有於乙,故亦不得對丙主張占有物回復請求權(949)。PS:誠心建議,不要因為題目短又開放就小看題目,這種題目要寫得完整是需要非常紮實的基礎功力啊!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5-09 18:01:00
照片至少翻轉一下再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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