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民法341條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5-08 14:37:11
第 341 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
務為抵銷。
上網搜尋後,還是不太懂這一條。有人願意舉例解釋嗎?謝謝。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08 15:51:00
這是指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情況,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對債權人的債權為主動債權,對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主張抵銷。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5-08 17:16:00
可以舉例嗎?
作者: cj06cj06 ((()))   2017-05-08 19:31:00
甲債權乙債務丙第三人,乙不得因為對甲有債權而抵銷其與第三人之債務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7-05-08 19:35:00
為不然你隨便找個遊民,然後主張遊民欠你抵銷然後變成遊民欠銀行,你爽爽都不欠了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5-08 19:37:00
樓上的舉例是:甲對乙有債權,乙又對丙有債權嗎?謝謝樓樓上的舉例
作者: cj06cj06 ((()))   2017-05-08 19:48:00
甲向乙買車100萬,約定丙取車,乙不得因為甲又有其他200萬的債權主張抵銷是甲乙之間互有債權債務才能抵銷,但第三人利益契約給了不能抵銷的限制,不要混在一起
作者: kymco9999   2017-05-08 20:11:00
從字面上解讀好像是第三人利益契約,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得拿該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抵銷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原PO先看看就好,等專業的來解釋
作者: JIXXK   2017-05-09 00:45:00
覺得new大跟cj大解釋蠻清楚的,建議原po先弄清楚何謂第三人利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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