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事訴訟法第11條

作者: kymco9999   2017-05-08 08:57:31
各位好,剛才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對於條文的理解還不太確定
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這條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因為該消費借貸契約以及該不動產抵押權兩者發生爭執
除了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契約履行地(消費借貸)之法院管轄
那這樣民事訴訟法第11條還算是專屬管轄嗎?
對這一條仍有一些疑惑,感謝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7-05-08 09:19:00
不動產專屬管轄在第10條,因物權、分割、經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第11條是特別審判籍。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5-08 09:20:00
如果是專屬管轄,條文裡會直接出現“專屬”二字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5-08 09:28:00
11條本來就不是專屬管轄..
作者: eno4022 (eno)   2017-05-08 09:36:00
推三樓,法條只有寫"得",就非專屬你可以用關鍵字把專屬法條都找出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5-08 10:20:00
不是專屬,是訴訟經濟考量把非專屬併入專屬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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