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途期間的計算

作者: wakamur (hi)   2017-03-09 19:00:24
想請問一下在途期間計算的問題
假設 A 當事人住台北市
B 是 A 的送達代收人在花蓮市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花蓮市的B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送達代收人花蓮市算呢?
假設 C 當事人住台北市
D 是 C 的訴訟代理人,在桃園市,沒送達代收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桃園市的C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訴訟代理人的桃園市算呢?
謝謝各位指導,如有違規請指教!
作者: theken (鄉下來的林哈木)   2017-03-09 19:27:00
民訴162條再看一次,在途期間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
作者: tinirene (tin)   2017-03-10 08:54:00
如果你寄ab ,則以a計算。如果只寄b以b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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