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強迫未成年援交沒有被加重事由?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7-03-09 08:24:58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1-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33應該是231的加重
這邊我沒有問題
可是231-1沒有規定被害人如果未滿16歲卻被強迫性交而營利有加重
我這邊感覺怪怪的
是我法條有漏看嗎
如果強迫未成年人援交不是應該要罰更重嗎
是立法者刻意的不加重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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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03-09 08:59:00
因為規定在別的地方=_=兒少性剝削條例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3-09 10:00:00
你提示方向,是強迫,那不考慮先檢討221及222嗎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03-09 10:32:00
兒少,33以下吧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7-03-09 14:30:00
沒有
作者: ericbaker (baker)   2017-03-09 22:50:00
231-1沒有分年齡啊 只要強暴脅迫就可以判7年以上了,刑度比233還重,這樣有漏未規定嗎
作者: SHINJO575 (~董小鹿~)   2017-03-09 22:58:00
我也覺得用231-1就夠了
作者: qsc96   2017-03-10 08:16:00
231-1應該可以是上開兩條文的加重吧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7-03-12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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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lenthillwu (James)   2017-03-13 21:28:00
未成年不管是不是自願,都被視為強迫。其實,這種情形應該可以論法條競合有強迫 又有未成年,就可以競合,以較重者為準所以應該會優先適用231-1221是強迫他人與自己性交,但231以後是讓他人與別人性交,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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