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事訴訟法 考古題疑問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3 23:36:17
34.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何時起24小時內
  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答案是A
  A 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B 檢察官訊問終結之時起
  C 解送至檢察官之時起 D 檢察官開始訊問之時起
解答引用刑訴93條第二項:
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但下一條就寫上一條的24時內,不包含在途期間,那答案應為C不是嗎?
50. 簡易判決之上訴法院為: 答案是A
A 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B 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C 高等法院       D 高等法院簡易庭
A和B到底有什麼差別?第二審或地方法院哪個排在前面意思不是一樣
又不是專有名詞.. 法科已經玩文字遊戲玩到鑽牛角尖的地步了是嗎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3-04 00:01:00
第一題因為拘捕通常是警方 警詢完才會再解送到檢查官所以是從拘捕時起
作者: jason1230 (翔)   2017-03-04 00:04:00
實務上,警察16小時,檢察官8小時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0:09:00
第二題是國文問題,一般都說"地方法院合議庭",中間不會插入其他字串,而且法條也是這樣寫,沒事就照法條選,這是我的淺見,不知對不對。如果選 B 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那表示還有 地方法院"第一審"合議庭,感覺怪怪的。
作者: pkp (二年了 過得好嗎)   2017-03-04 00:21:00
a是法條寫法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0:27:00
第二題是考 細心 與 對法條的熟悉度不選B是因為法律界沒有人這樣用,要說有何不妥我也不清楚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01:20:00
一三樓 要扣在途期間 這樣不就等同解送至檢察官才算除非94寫的在途期間是檢方送至法院 不是警察送至檢方問題是法條又沒寫是哪段在途期間 都不算就是到了才算而且檢察署附在法院裡 兩者沒在途吧 那題沒人申訴?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1:31:00
sould大,你知道 警察拘捕被告 至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的過程嗎?警察要先做完警詢筆錄後,才會解送到檢察官,只有解送時間不計入24小時內。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01:46:00
樓上講的是逮捕吧 拘提不是直接到檢察署怎會到警局?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1:51:00
就算被告直接被送到檢察署,也有在途解送時間,除非被告是在地檢署前被拘提。你依照法條選是A一定對的,為什麼要考慮"特殊情形"?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14:14:00
法條這樣寫容易誤導看的人吧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24小時內聲請羈押 一般人的直覺就是沒有包含警察局..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14:40:00
你是初學者?可能你唸的刑訴法條不夠多,五等是考法條熟悉度,不用像考四等一樣背法條,但法條要熟到爛。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14:45:00
民刑訴只要沒實務經驗 多數人都會看不懂法條在講什麼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14:50:00
如果怎麼也弄不懂,為了考上,硬背也是一種方法。有時候法條唸多唸熟了,自然就懂了。
作者: d60917 (zdspy2號)   2017-03-04 16:49:00
了解法條立法目的就知道答案了,第93條第二項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不被行政機關過度拘束。訂於拘捕24小時內聲押是因為警察及檢察官在這段時間內可以合法的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倘若以B選項為答案,則使檢察機關有更多時間可以操作,若以C為答案,則使警察機關有時間操作,上述二例乃大大增加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並嚴重限制人民自由,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另外,刑訴不同於其他訴訟法著重於訴訟程序的規範,其反而將重點擺在人權的保護,就是因為刑事上有強制處分制度,容易被行政機關濫用,故以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保護人民。所以大部分的刑訴法條都可以朝保障人權的方向解釋。第2題→刑訴第455-1條第一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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