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地特民法物權行為無因性與瑕疵共同

作者: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3 16:14:12
題目: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l萬元成交,
乙並即為交付。 其後,甲旋又以1萬2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
數日後,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
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如何之主張?
想法:
補習班大都以物權行為無因性去解答,所以最後都會走179、181。
想請教若以「瑕疵共同理論」去解答本題,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去解答,不知是否合宜?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7-03-03 16:26:00
共同瑕疵並非將「無因變有因」而是本身的物權行為就具有瑕疵,所以效力受影響。這樣理解就不會跟無因性混淆~所以無因性和瑕疵共同分屬二事
作者: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3 16:46:00
請教一下本題的物權行為是屬無瑕疵 所以不可採共同瑕疵理論嗎?
作者: gilbert1130 (Satise)   2017-03-04 00:31:00
錯誤通常是要物權債權行為分別判斷,不會二者兼具有瑕疵共同瑕疵理論最典型是同謀虛偽,詐欺可能有討論空間*通
作者: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4 12:49:00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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