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憲法保留的問題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8-25 14:28:58
我是國考的新手,問題很多還請見諒
問題是關於憲法保留的問題
關於大法官釋字443號,內文有說到: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
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但是下方又寫: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
為之」
我的問題是,上面不是說關於人身自由是憲法保留的嗎?怎麼下方又說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者,必須制定法律為之@@
還是是我誤解他的意思,關於憲法保留的部分是說第八條中拘束人身自由之權利的「程序
」規範(如24小時內提審)不可以再制定法律改變?
作者: colin4235tw (杰哥)   2016-08-25 14:47:00
是指憲8的程序不能以法律架空
作者: playoneLa (不是好人)   2016-08-25 14:49:00
同上,生命、身體自由可以剝奪 但要有"罪刑法定主義"例如:判有期徒刑、死刑,跟憲法第8條的程序事項有異
作者: blackwoods (黑森林)   2016-08-27 17:35:00
這裡是憲法八條二項跟一項的差別啦,二項寫明刑事犯在逮捕 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憲法寫明24小時不得以法律延長屬於憲法保留。一項說的則是需經正當法律程序始得逮捕、處罰,也就是說經過訂定法律及法定程序還是可以限制人民基本權(自由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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