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方制度法 第46條 天數問題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6-08-24 18:22:29
我覺得蠻無聊的,但搞不太清楚
http://i.imgur.com/6HlO5Wv.jpg
http://i.imgur.com/jLIEUgn.jpg
主要是第一項第二款後的
七日 收到罷免案
五日 議會轉交
七日 答辯
而在第三款說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會議
這25日應該是在第一個七日就算,
然後與第二款是一個時間兩邊的流程,這樣理解對嗎?
作者: oSCo (SC)   2016-08-24 21:19:00
我覺得是前事完成才後事,不然同時進行的話,一個月內就可以跑完所有流程!如此寫在同一項即可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6-08-24 22:17:00
因為他二三款有兩個 應於收到罷免案 所以覺得是通知照走 7+5+7=19天 這跟25天重疊 有點鑽牛角尖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