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5年司四法組第二題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6-08-18 13:01:14
野人獻曝第2題,跟大家分享並討論。
「檢查事務官」從100年以後就大量出題,檢察事務官的命題我覺得會圍繞「檢察事務官
=/=檢察官」。本題是檢察事務官有史以來第一題實例題,我覺得出得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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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被告所涉犯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在檢察官
未授權下,檢察事務官逕行諭命被告A:「緩起訴期間一年,被告應自緩起訴處分
確 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請依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之職權規定,論述檢察事務官上開諭命被告A履行之緩起訴條件是否合
  法? (25 分)
Ø 擬答[1]
(一)關於檢察官之執掌,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分述
  如下
1. 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
  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
  行。並依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2. 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
  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應提起公訴。
3. 惟,提起公訴之內涵尚包含不予起訴之決定。
  故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2規定之情形,應為不起
  訴處分。若有同法第253 條、第253條之1、第254
  條規定之情形,得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2]
(二)檢察事務官之執掌,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
  分述如下
1.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實施搜索、
  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之事務,及詢問告訴人
  、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事務。檢察
  事務官處理前開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2. 檢察事務官並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
條所定之職權。
3. 法文「襄助」,乃檢察官助手之意。檢察事務官
  於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職權
  時,地位應為檢察官幕僚,而無單獨執行該條所
  定職權之權。
(三)題示,命被告應履行之條件為緩起訴處分,係檢
察官之職權。檢察事務官逕命被告A應履行之緩起
訴條件,於法有違,併予敘明。
[1] 每行22字共27行,計499字。
[2]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一品文化,99年10月,一版,頁110。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6-08-24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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