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檢事官之司法警察官身份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6-08-09 23:58:57
※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銘言:
: 各位好,司特轉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 今日複習刑訴拘提部分時,看到我自己的筆記上附註了小小一條“此處之偵查輔助機關不
: 包含檢事官”
: 結果我腦袋轉不過來,充滿疑惑
: 想請問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66-3條,檢事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第1項1、2款時,具備
: 司法警察官身份。
: 那麼是只有在受檢察官指揮時,執行「有拘票之拘提」時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嗎?
: 即檢察官是否能指揮檢事官實施刑訴88-1之緊急拘捕?若能,似乎會產生矛盾…
: 因為我後來翻閱法條,發現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檢察事務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條
: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將檢察事務官寫入法條內。
: 一個小小疑惑,還望板上各位能夠解惑,感激不盡。
我覺得s1001234版友提出的問題是個非常精緻的問題,
實務上跟學說上老早就因為檢察事務官的立法倉促
導致檢察事務官在「檢察事務」權限模糊、「檢察行政事務」權限不足
有非常長久的爭議。
但實務界檢察官實在太依賴檢察事務官,等不及修法就
巴不得所有的事情全部推給檢察事務官做,自己領終身俸就好,
所以透過大量的行政命令補充檢察事務官的檢察事務權限,
而這些「補充」在法律條文上是非常模稜兩可的。
所以,newfrank版友在原po推文所說:
「沒那麼複雜啦,單純是法條漏寫檢事官,
可參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
是有所本的。
回頭看§法院組織法66-1第1項第1、2款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
......
這裡的「受檢察官之指揮」,
除了受檢察官個別簽發進行單要求執行強制處分與詢問外,
包括該案經檢察官透過分案程序交查辦理。
s1001234版友所疑惑的情況,在實務上不會有問題,
因為檢察事務官在實務上是「絕對被動」的,
沒被下進行單、或是沒被交查案件,
該案就不會有檢察事務官執行公權力,
倘若檢察事務官有被下進行單或是交查案件,
那他就會符合§法院組織法第66-1的情況,擬制為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所有的司法警察官,就請直接包括檢察事務官吧XD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10 15:31:00
好的,感謝您!
作者: jodie0115 (balawang)   2016-08-10 23:01:00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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