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移民三等移民法規

作者: shepherdspie (我的名字七個字)   2016-06-25 12:31:08
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
(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 姻關係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答案為AB均給分
請問A選項有效 是因為結婚行為地要件符合 所以有效嗎?
(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中共婚姻法無限制曾為直系姻親婚姻無效)
但是第53條又規定結婚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
百思不得其解
先謝謝回答的板友
作者: ob0101321 (0101321)   2016-06-25 13:44:00
民法988包含983近親結婚無效前項直系姻親婚姻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53條敘明依台灣法律為主,故參照民法應無效
作者: shepherdspie (我的名字七個字)   2016-06-25 20:07:00
謝謝回答 但我想要問的是本題婚姻有效的理由與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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