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年三等行政警察「刑法刑訴」

作者: phil77721 (eric)   2016-06-25 07:46:43
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匯回給甲,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幣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我想問 就審判權的部分
不符合屬人原則刑 7 最重3年以上(339-4加重詐欺法定刑是1年上7年以下)
所以 適用屬地原則 刑4? 結果發生地?還是行為地?
作者: saceyou (saceyou)   2016-06-25 07:56:00
上位階,大陸算我中華民國領域內,所以適用刑4,犯罪地。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6-25 08:39:00
大陸不是東南亞阿.....本題非屬人原則以及世界法原則 用屬地主義來解另外這四人均為共同正犯 直接交互歸責 隔地犯
作者: SamPlay (往前,就在踏一步)   2016-06-25 08:44:00
可是結果或行為不是其一在國內就可以適用我國法律?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6-06-25 09:53:00
錢匯回台灣 所以結果地在台灣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6-25 09:58:00
乙丙丁在東南亞騙到錢行為就既遂了 關鍵是甲仍在台灣指揮監控 共同正犯其中一人行為在我國領域 直接用隔地犯下去論就可以了
作者: asd065 (DUG)   2016-06-25 13:55:00
甲在國內 刑訴5 刑法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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