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匯回給甲,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幣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我想問 就審判權的部分
不符合屬人原則刑 7 最重3年以上(339-4加重詐欺法定刑是1年上7年以下)
所以 適用屬地原則 刑4? 結果發生地?還是行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