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四等警特刑法

作者: dswen (牛河)   2016-06-20 02:38:24
※ 引述《lch06 (ch)》之銘言:
: 一如往常,四等警特總是會考冷門法條
: 今年第一題考出了189-2堵塞公共逃生通道罪,
: 第二題,要你判斷是否為共犯還是正犯
: 第三題,考 10,131,213 211(x)
: 第四題,考26條
: 基本上,今年刑法應該是偏易
看了一下題目,不負責任解題一下
一、甲住在某公寓三樓,將家人的鞋子與傘桶、買菜推車等雜物堆置在樓梯間,嚴重阻礙
上下樓之通行。某日住在四樓的乙下樓時,不慎踩到鞋子摔傷。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
責任。
189-2第一項後段 阻塞逃生通道罪+過失傷害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
或健康者,亦同)
二、甲籌劃要竊取乙所有之名貴古董花瓶已久。由於擔心受到阻礙,遂隱瞞自己的計劃,
對在乙家擔任警衛之丙說:「我可以代班,讓你休息一天。」丙知悉甲的計畫,也正好對
該古董花瓶有興趣,預計未來用此事來威脅甲,讓甲將該古董花瓶轉讓給自己,因此配
合甲的計畫。果真甲順利入屋成功竊走古董花瓶。試分析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甲加重竊盜沒疑問。但這題是問丙。按照犯罪支配理論,丙非正犯
(不具操縱整個犯罪流程的關鍵人物、核心腳色;亦非分工合作的功能支配)
亦非教唆(因為沒有惹起犯意),所以只有可能是幫助
因為丙袖手旁觀可能是不作為幫助(挑保證人地位,因為他是警衛所以應該是監督者保證)
<修正一下意見,應該直接寫作為幫助會比較簡單;寫不作為幫助其實還必須面對不作為

正共犯區分問題。這邊的爭點是有無不作為共犯?有義務犯說(只要是不作為都是正犯)、
區分說(區分保護者保證、監督者保證;只有監督者保證會成立不作為幫助)>
其實我覺得還有中性幫助的問題,但其實可寫可不寫
然後丙的"威脅計畫"只是單純的意念而已,304強制罪的點根本不用寫
你寫在多頂多也只有1分吧。(寫強盜vs恐嚇取財 道理也是一樣)
三、甲於任職某公務機關期間(2010 至 2015 年),多次利用偵辦走私業務機會,找數位
友?
充當檢舉人,自行製造不實職務報告書,數年間共請領新臺幣 1,500 萬元檢舉獎金。試
以?
上之罪名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甲是公務員->製造不實職務報告書...請領->登載不實+行使
甲詐領1,500 萬元檢舉獎金->339+134(不純粹瀆職罪)
四、甲乙為男女朋友,與乙女剛滿一歲女嬰丙一起租屋同居。由於丙經常哭鬧,讓甲感到
十分討厭。某日,甲看到報紙報導許多小孩因對花生過敏而死亡之外國個案,之後又閱讀
醫學研究報告得知兒童中的花生過敏症患病率持續上升,因而非常確定花生會導致小孩過
敏死亡。再某日,甲又因丙哭鬧而煩躁,因此跟乙說:「妳餵她吃花生,她就會因過敏死
亡。」乙也認為丙是拖油瓶,能這樣擺脫最好,因此,每天三餐讓她喝含有花生成分的牛
奶。丙在大量食用後,沒有出現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也未因此受有任何傷害。試分析甲
之刑事責任。
這題其實出的蠻妙的,不過應該還是考26不能未遂的問題無誤
他雖然只問教唆者甲,但基於共犯從屬性還是要交代一下正犯
乙女可能是殺人未遂
(1)非生母殺嬰(可以點一下,但不是重點)
(2)非既遂->審未遂TB、R、S都有
(3)阻卻刑罰事由->26的"無危險",採通說重大無知理論
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
按照已知的常態科學觀之下,該行為會不會對法益產生危險?
在本案就是" 吃花生過量可能會因而產生嬰兒過敏死亡 "
本來是不好判斷的,但題目已經給你充分資訊,按照最新醫學研究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結論是仍有危險
按照上述說明,乙不是出於重大無知所以仍成罪
這邊說了那麼多,其實可以快速帶過
因為這題其實核心考點是共犯甲的從屬性
因為現在通說採限制從屬形式,所以只要正犯有完整的不法,共犯即可依附其上
不過要小心的是,甲還要再審查一遍有無"重大無知",答案應該同上。
當然這是德派的解法
按照日派或實務的 新客觀未遂理論
(行為時平均人的認知,一般人知不知道,嬰兒吃花生會過敏死亡)
正犯乙恐怕就是不能未遂了
但仍無礙甲的成罪(因為甲有特殊認知)
作者: lch06 (ch)   2016-06-20 06:26:00
推一個,基本上只有第三題寫得跟你不一樣,然後第一題有人說可以討論320II
作者: kuanying108 (TinkyWinky)   2016-06-20 06:27:00
第4題我比較大疑惑是,要怎麼去涵攝乙餵奶有著手殺人這件事情上?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20 06:41:00
第二題加重竊盜?
作者: tooda (帥捲毛)   2016-06-20 06:42:00
第二題不知可否討論背信罪?
作者: rickchris (good)   2016-06-20 06:48:00
生母殺嬰不是生產時跟甫生產後大概五天而已
作者: zas0159 (松哥)   2016-06-20 06:59:00
樓上說的沒錯 不過我也認為可以點一下 題目有說滿一年女嬰 既然有強調滿一年 就是要件不符 多少可以帶一下不構成回某樓上 甲乙認為用花生可以引起過敏而死 而去餵食 餵食這個動作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已經著手了 至於他有沒有罪就看你採重大無知還是具體危險
作者: son2356 (son2356)   2016-06-20 07:12:00
第二題我寫間接正犯不知可不可以
作者: weiweiya (VIVI)   2016-06-20 07:20:00
只有我寫不作為竊盜嗎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6-20 07:20:00
第二題加重竊盜是因為甲未獲屋主同意侵入住居吧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20 07:25:00
題目不是寫代班??怎麼還會算侵入住居....
作者: lch06 (ch)   2016-06-20 07:40:00
當然是侵入住居阿,難道社區警衛或保全可以隨便進去別人家裡面?第四題,他已經餵食了,所以著手簡單帶過就好,寫個無論依形式 實質 主客觀混合說皆該當著手就好,不要浪費筆墨在這不是考點的地方
作者: kuanying108 (TinkyWinky)   2016-06-20 09:01:00
如果是主客觀混合理論脈絡的確是著手,但乙若採客觀理論的不能犯概念下去審,可能是未著手所以無危險,這樣甲就無法依限制從屬成立教唆犯了。所以我才會問著手怎麼涵攝。因為客觀未遂理論下著手判斷不會管行為人主觀認知,那一般人看到乙餵小孩喝花生牛奶,會覺得她在著手殺人嗎?就是我覺得疑惑的地方。我覺得本題只有用主客觀混合才過的了著手這關。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6-20 10:08:00
第二題似乎都不討論背信?非事前難以預料、迴避,花生難以論障礙
作者: SoloRedX (不變)   2016-06-20 13:09:00
請問罪刑一定要跟補習班一樣嗎?寫錯罪就直接沒分嗎?
作者: arise119044   2016-06-20 13:12:00
樓上+1 也想問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6-06-20 13:16:00
覺得吃花生就算有部分人會過敏仍在容許風險內不覺得有刑法意義上的危險,確信會死是重大無知
作者: yoyogirlx (ECO)   2016-06-20 14:34:00
我也寫是重大無知 == 唉 單純是因為覺得這樣給他判殺人未遂有點嚴苛
作者: karasumi (薑西那)   2016-06-20 14:41:00
我第一題只寫到過失傷害+因果論,第二題我寫加重竊盜共同正犯跟幫助犯的論述,第三題我寫圖利,偽造公文書加行使去競合,第四題我寫不能未遂,論重大無知,加教唆共犯從屬形式,感覺跟大家好像有點落差,我字很醜,文筆也不夠有法感,有點擔心崩盤不到40……
作者: jerry1919 (蛋黃哥)   2016-06-20 15:01:00
題目有提到甲跟乙說餵花生會過敏死亡 但第26條寫無危險不罰 所以還是無罪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6-20 17:37:00
第二題中性幫助要寫才行 不是可寫可不寫代班換班原本就是中性行為 但因為丙有特殊認知 方要論罪第一題的阻塞通道因為小題大作 要寫間接故意 容任理論第三題的213 216競合僅論行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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