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的規定

作者: sisyphean (薛西佛斯)   2016-06-13 09:09:03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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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撤職是不再是公務人員
免除職務是法院的決定
免職屬於行政懲處
若一個人受以上三種任一處分
哪一個是永遠不能再考國考
又哪一個還能再考國考呢
感恩回答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6-13 09:11:00
懲戒法沒有免職,免除植物是嗜肉者的基本信念只有免除職務的懲戒法不得再任公務,也就不能再考國考
作者: sisyphean (薛西佛斯)   2016-06-13 09:16:00
感謝回答 那我想問那位郭冠英是被撤職嗎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6-13 09:16:00
任用免職幾款不能補正的,例如內外之罪,也不能考國考
作者: sisyphean (薛西佛斯)   2016-06-13 09:17:00
因為後來他又考進省政府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6-13 09:18:00
他沒有考,原就有資格,面試就可以進去簡單的說,除非任用禁止,不然都可以繼續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13 12:31:00
職務/資格,兩者不同;考試/任用法律效果也不一樣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6-13 13:12:00
樓上正確 考試任用是分開的沒錯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6-13 22:34:00
面試根本就是XXX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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