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酒駕與過失傷害的行為數

作者: cheermin (客體錯誤)   2016-04-12 15:37:55
想請問各位大大,
刑法185-3醉態駕駛加上刑法284過失傷害,
行為數之判斷是否是以行為決意來判斷,
所以今天不論是酒駕傷害,或是酒駕撞死人,被害人就算是複數以上,都算一個行為決意

刑法185-3跟過失傷害/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如果有肇事逃逸,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這樣!
想請問大大我這樣行為數的判斷的觀念是否正確?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15:53:00
185-3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犯罪在你發動引擎時就已經成立,所以後續肇生的事件已經是第二動作過失傷害則是結果犯,與是否酒駕無關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4-12 17:31:00
單純酒駕跟過傷是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2 18:37:00
有數罪併罰說及想像競合說,但數罪併罰說無法解釋§185-3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因此以想像競合說較為合理。§185-3 Ⅰ不能安全駕駛罪為繼續犯,行為人在繼續犯罪的過程,過失致人輕傷(§284 Ⅰ前段)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故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4-12 18:43:00
本來就不太需要因為加重結果犯的新增而改變解釋方式不過還是看啥麼考試啦~非司律,合嘴砲學者的胃非常重要,司律的話 這種考題會配刑訴 所以一定實體法一定要競合對,不然刑訴也直接開花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19:10:00
與原文無關。照一樓的說法:酒後進車內開引擎放冷氣睡覺也該當酒駕囉?另外酒後進車內,不開引擎,就不構成酒駕?我雖非法律系本科生,知之是知之。有八分證據不說十分話這道理還是懂的阿...
作者: Balzac (巴爾札克)   2016-04-12 20:05:00
185-3與過失傷害/致死競合,就法理而言應論想像競合,但實務基於國民法感情,認為這種行為特別可惡,所以有數罪併罰的特殊見解。ˊ_>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2 21:39:00
我看陳子平老師的刑法分則教科書,他應該是較贊同想像競合說。剛剛有找一些酒駕過失傷害的判決,但很多過失傷害罪的部分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了。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14:00
是,發動引擎即酒駕。185-3是寫"駕駛"並非"行駛",行駛是移動車輛,駕駛包含發動引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定義這兩個詞彙,而刑法的確用駕駛而非行駛酒後發動引擎吹冷氣睡覺,毫無疑問就是酒駕,參考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酒駕無誤已經有實際判決的存在了,就不用再來辯論是不是了另外酒駕重傷害和死亡,因有185-3 II存在,所以不必再以276或284處理,而直接課以更重的185-3 II,但普通傷害無法適用185-3 II,所以應該仍能適用284事實上,185-3 II就是立法者認為,以185-3 I + 276 or284仍嫌太輕,才增加185-3 II 的不是嗎?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32:00
91,3776 關於 你說的 只有這句「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並沒有說到 「啟動引擎在車裡後座睡覺」該當本罪...拿雞毛當令箭耶 真是....我還以為你說該判決 就是 啟動引擎在車內睡覺該當本罪...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38:00
就算我找的判例不夠完整好了,刑法就是寫駕駛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42:00
浪費我時間去看一個八竿子打不著的判決...你直接說 該罪名是駕駛非行駛 而駕駛≠行駛就好了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44:00
浪費你的時間是你的事還有,前面那一篇我沒說錯,我勸你把你的文章修掉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46:00
駕駛=啟動行駛....重點不在啟動 在行駛...你連提出的證據都能如此空洞 還說浪費別人時間是別人事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46:00
盜版光碟本來就有著作權專法處理,用偽造文書即不當聯結禁止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48:00
跟你討論 你屢屢空洞 未免受你所累 時間寶貴 謝謝再聯絡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4-12 22:49:00
還有實務和一般民眾見解有落差,以及和學者看法有落差,是常有的事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2:53:00
丟出來的證據 跟欲討論的內容 有無關聯 都無法判斷...是要討論什麼...還說你家的事 此等態度 是要討論什麼..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4-12 23:10:00
哪來的就法理來說應論想像競合…國考版真是Magic...認真說,原po去請教實務家老師比較快…國考版東西看看就好…
作者: comemust (阿鳴)   2016-04-12 23:17:00
是因為185-3II只有論致死;致重傷 這兩項?所以在185-3II沒罰輕傷就用185-3I與284數罪併罰?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00:36:00
最高法院沒有關於類似案件的判例及決議,實務根本就不能說已有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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