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院組織法考題二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0 21:04:36
法組之神李源老師部落格第2題
二、「判例」有廣義者,有狹義者,各何所指?
最高法院所作成之判例,下級法院有無遵守之義務?請詳述其理由。
魯蛇小妹粗淺分析該題,請求大大可以指正小妹的錯誤
第1小題超狠的,判例居然還有廣義、狹義之分?
這好像是法學緒論的概念吧?
廣義判例:
在英美法系不成文為主的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源以判例為主
,可以說各法院、不分審級,任一案件的判決,都可以被作為
「判例」而引用於後案之判決法基礎,此即為廣義的判例!
狹義判例:
不就像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判例要經過法定選編程序
就法院組織法57條的條文: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
項規定。」
了不起再把行政法院組織16條寫出來,算了,不贅述
更了不起的把「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寫出來!!!!!
特別是第2、3、4條,大概提到一下,畢竟判例選編有分為「初審」、
「複審」階段。
以上都寫了,典委大概眼睛噴火了吧?第1小題大概就這樣
第2小題是老梗題
判例有無拘束力?分兩說,肯定、否定
否定說的理由
通常是拿憲法80條來嘴,更進階的話可以把釋字154、271、374、569
、582丟出來,表明判例被視為「命令」所以有違憲法80條的規定
肯定說的理由
就實務來說,判例具有事實上、法律上拘束力,此即為判例拘束原則
而且「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也把判決違背判例列為上訴第3審事由
所以下級審法官畏懼判決被最高法院老頭廢棄、撤銷,故均以判例為
其判決基礎。
也可以兼顧法安定性及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原則。
小妹覺得寫到這裡大概已經可以收工了,但為了更完整答題,
最後可以把釋字576的協同意見書寫入
例如有學者指出現行判例制度,有破壞司法權與立法權的權力分立之虞
、該制度限縮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空間,亦有僵化法律見解之進步,故
司法院已經著手推動「大法庭」制度之類的。
至於「大法庭」又是另一個可怕的考點,在此不講惹!
答題完畢!!謝謝收看!!
作者: qooppzzz ( )   2016-04-10 21:30:00
謝謝分享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0 21:32:00
沒有意外的話,明天粗淺分析第三題
作者: tom3841 (tom3841)   2016-04-11 18:49:00
解題概念清晰正確,但要把握試卷一面半(約35行),及20分內寫完,讓四題考題得分可平均分配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1 20:07:00
謝謝法組之神@@
作者: tom3841 (tom3841)   2016-04-11 21:20:00
XDDD,找個時間來拜見師父, 可以選擇台南或屏東,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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