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年高考民總第二題

作者: kinkirei (雞精苓)   2016-04-10 17:31:47
練習民刑總則考古題時,在104年高考第二題轉不出來
看了網路上的擬答越看越糊塗...
題目如下:
甲有一幅名畫委由畫廊業者乙代理出售,因藝術價值高被丙覬覦已久,丙遂脅迫
畫廊業者乙向甲詐稱該畫係仿冒品並不值錢,甲遂同意乙以低價出售並交付給丙。
試問:此買賣行為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如下:
1.依民法第105條之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
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本題之中,代理人乙確有遭脅迫之情形
2. 代理人乙遭脅迫後,向本人甲詐欺致使甲陷於錯誤以低價出售名畫並交付給丙。
乙的詐欺行為影響了甲授與代理權,甲可以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授與
代理權之意思表示,如此一來,乙之代理成了無權代理,須本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還是說上述第二點部分應該是
依第105條之規定代理人有遭脅迫之情形,視同本人遭脅迫,本人甲可以依第92條
第一項意思表示遭脅迫撤銷買賣畫作之意思表示
我真的搞不懂是怎樣一回事,煩請版上高手指點
謝謝大家!
作者: KEYs (ACE)   2016-04-10 21:16:00
今買賣契約係基於甲之意思表示與丙之意思表示合致所構成之意思要素,甲基於此意思授權乙出售並交付於丙。依民法105條但書,若乙係基於甲之指示之意思表示而為之者,有無詐欺應以甲決之。今甲與相對人丙之買賣契約係基於第三人乙之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92條1項但書,得撤銷其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作者: eatbook (把書啃光光)   2016-04-11 15:19:00
這樣是撤銷授權乙的代理權?還撤銷與丙的買賣契約?定性乙第三人詐欺?為何不是相對人詐欺?有通說指第三人詐欺排除代理人我很好奇當本人甲授權乙為代理人,但代理人乙卻詐欺本人本人甲是用92撤銷被騙的意思表示還是撤銷對乙代理權?
作者: KEYs (ACE)   2016-04-11 16:22:00
當然係撤銷契約,代理權他自始未撤銷,且依提示甲只授權乙出售與交付,並未授權乙降價賣出(談價格),否則根本無須去徵求甲同意,因此意思表示之決定是甲自己為之,乙只是代勞辦手續而已。與甲交易之人係丙,雖其授予乙代理其出售與交付,惟依民法103,係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故丙為相對人,而乙在此時扮演雙重角色,既是代理出售交付行為之人(非決定是否交易之人)亦是非相對人之第三人詐欺(因相對人是丙)。通說排除第三人詐欺之代理人並非此題情況,通說情況是指,若代理人乙詐欺丙而甲不知情時,丙可以撤銷,而非此題情況乙反過來幫丙騙甲。至於撤銷的客體,依92條,可能為撤銷代理或買賣,而依提示甲並無授權乙調整價格之行為,應認甲緊授權乙代辦出售及交付之事項,而關於該事項之委託應與其詐欺行為脫鉤,因該代理於詐欺前已經存在,自始已獲得授權,故撤銷客體應為買賣契約才是。
作者: eatbook (把書啃光光)   2016-04-11 18:04:00
K大,延續原題目何種情況甲才是撤銷授與乙之代理權?
作者: KEYs (ACE)   2016-04-11 19:03:00
如果甲原意就是授予出售跟交付之手續行為,則甲何時不想乙代理此類行為之時,自得撤銷,今甲之授權行為目的,僅是手續代辦為目的,並非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若係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應可推知甲有授權乙可以直接代理而為決定是否買賣之意思表示,反之,提示乙尚須經甲同意,故可以得知甲並非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此授權目的尚無違背甲當初授權意思,因此難認手續上甲有遭到乙詐欺。
作者: kinkirei (雞精苓)   2016-04-12 22:03:00
了解!謝謝K大和E大的討論,有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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