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單一性同一性問題

作者: tmbes (Esther)   2016-03-22 18:10:33
※ 引述《cherrywo (小木偶)》之銘言:
: 原則上單一性要把握一個重點
: 就是一切都要看法院的認定
: 基本上不管檢察官起訴什麼或下級法院判什麼
: 法院都不受檢察官的起訴或者下級法院的認定拘束
: 依題意
: 檢察官認為甲犯有傷害和恐嚇取財之罪
: 以一行為觸犯數法益起訴
: 一審法院認為甲恐嚇取財部份不能證明有罪
: 而傷害部分和殺人未遂罪有牽連關係
: 因此判決甲殺人未遂有罪判決
: 甲對於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 第二審法院認為
: 1.傷害罪無法證明為無罪判決
: 2.殺人未遂和恐嚇取財為另行起意
: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二審法院認為
: 上述三罪並無學說上所稱的單一性關係
: 二審法院不為合併審判
: 據此對於殺人未遂罪部分
: 因傷害罪無罪無從有起訴、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 二審法院應不得為審判
: 對於恐嚇取財罪部分
: 因甲僅有對其有罪部分為上訴
: 法院又認為三罪無單一性關係
: 恐嚇取財罪亦無從依上訴不可分讓法院為審判
: 結論就是二審法院對殺人未遂和恐嚇取財均不得為審判
: 第三審的部分
: 法院認為三罪有相牽連之關係
: 二審法院應該依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為審判
: 但卻依刑法50條為數罪併罰
: 明顯為適用法條有誤屬於判決違背法令
: 三審法院可以為審理並發回更審應屬無誤
: P.S 89年時刑法第55條尚未修正仍有牽連犯之規定
題目為:檢察官以被告甲係一行為而有觸犯傷害及恐嚇取財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
第一審法院以甲所犯傷害固屬事證明確,但被訴恐嚇取財部分則屬犯罪不能證明,
且傷害罪與未經起訴而犯罪足以證明之殺人未遂罪間,有牽連關係,因併與審理,
而從一重諭知甲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並將甲被訴恐嚇取財部分於理由內予以說明,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對此判決之有罪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第二審法院,認甲被訴之傷害罪係屬不能證明,乃予諭知無罪之判決。
至恐嚇取財及殺人未遂部分則認其罪證明確,且係各別起意,
遂就此諭知殺人未遂及恐嚇取財罪刑之判決。甲對殺人未遂部分之判決,表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甲殺人未遂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且認其與傷害、恐嚇取財罪間均有牽連關係,乃將第二審原判決全部撤銷,發回更審。
問:第二、三審法院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
有個地方一直想不通
第二審法院已經認為不是單一性了,不是直接沒有起訴不可分的適用嗎?
為什麼大部分的解法都是因為傷害罪無罪所以沒有起訴不可分之效力
二審法院不是認為是數罪嗎
請幫我解惑阿~~ 感謝大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