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開槍殺人的刑法罪責是如何?
如甲開槍殺乙
(當然題目不會這麼簡單 只想討論危險物的爭點)
是否會構成
187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86-1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認為
有187 屬於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有186-1 1項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
但沒有 186-1 2項 因為加重結果的部分 不是過失已經是故意 所以不成立2項
請問這樣論述對嗎?
還是完全不要提到危險物的部分比較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