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開槍殺人的刑法罪責?

作者: pili012140 (mike)   2016-03-22 13:19:45
請教開槍殺人的刑法罪責是如何?
如甲開槍殺乙
(當然題目不會這麼簡單 只想討論危險物的爭點)
是否會構成
187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86-1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認為
有187 屬於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有186-1 1項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
但沒有 186-1 2項 因為加重結果的部分 不是過失已經是故意 所以不成立2項
請問這樣論述對嗎?
還是完全不要提到危險物的部分比較好
謝謝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6-03-22 13:24:00
敢問是哪一種槍威力這麼強大
作者: shiny1215 (山上的孩子)   2016-03-22 13:25:00
沒事寫這種閱卷委員要翻一下法典看構成要件的條文不好吧...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3-22 13:29:00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XD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6-03-22 13:31:00
187一定要寫,另一個免了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3-22 13:32:00
痾...........書上應該有說明......另外,186呢?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2 13:47:00
這些似乎都限縮在放射性質的爆裂物若須提到 應是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持有部分要提到也是可以 但應該不會是題目的重點187個人覺得後面提到的軍用槍砲子彈的性質應該會跟前面的炸藥雷汞性質相當 所以能否適用一般槍彈有點疑慮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3-22 14:02:0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用槍砲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3-22 14:38:00
實務都是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來論~
作者: jerry1919 (蛋黃哥)   2016-03-22 15:16:00
只是開槍殺人為什麼要扯到危險爆裂物品而且要看身份別 今天開槍的是合法持槍之公務員 那他依法開槍就討論是否過當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6-03-22 20:17:00
是考哪一科需要這麼細。
作者: r80108 (好滑喔)   2016-03-22 22:45:00
不要走火入魔了 你應該想老師想看什麼 不是你想寫什麼
作者: liberating   2016-03-23 01:34:00
當然移送地檢署的時候"槍彈刀條例"+"刑法271"都會移送但考試時這種隨意就好了 不是爭點不寫沒差吧
作者: Deesu (高屏橋治克隆尼)   2016-03-24 11:18:00
別鑽牛角尖...我上刑法時老師有說,什麼槍砲管制的不要寫比較好要寫就要寫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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