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

作者: allinchaos (嘖嘖)   2016-02-26 15:28:45
版友好
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最近看到一個考題(94初等一般行政)
「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其性質屬於?答案是:行政處分」
請問這種行政處分的性質到底算甚麼?似乎不算授益也不算負擔
另外想請問此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
ex: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依食安法予以封存,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仍可能造成食安危害,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
究竟是否可以"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呢???
作者: wlf (羽柴孟約)   2016-02-26 16:01:00
附解除條件應該是"廢止"原處分,撤銷為原處分不合法或不合理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2-26 19:26:00
可以 也就是條件成就時 失其效力或生其效力的作法至於你行政處分的問題 要看充分內容處分內容撤銷侵益處分 授益 跟撤銷授益處分 侵益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6-02-27 05:08:00
可以的。吳庚的舉例:申請外勞時,主管機關准其所請,但附帶規定於因故停工或於該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所有工人應解僱遣返,則為附解除條件。抱歉,看錯了。沒注意到「撤銷」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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