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小弟最近念到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分別監禁&分界監禁 感覺定義有點模糊
法條是講說
分別監禁: 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分界監禁: 以劃分監房或工場監禁之
感覺上這兩種都是與一般犯人分開監禁, 兩者都在監內劃分區域
他們的實際差別到底在哪!?
還是說分別監禁,是把指定的同一種受刑人監禁在指定監房工廠或指定之監獄!?
而分界監禁, 則是把不同種類的受刑人, 監禁在監內指定的區域!?
所以分別監禁, 把拘役的關一起, 徒刑的關一起, 衰老的關一起
而分界監禁,則是把監刑法18條的五種受刑人都混在一起關!?
BR
Neil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6-02-25 09:06:00
分別監禁:不同棟監房.工場或監獄;分界監禁:同一監房或工場劃分區域,另外18條視調查分類結果可以分別也可以分界.
請問, 如果這樣子分, 這樣子意義在哪!?所以分別監禁,是都不會碰面!? 因為在不同棟,而分界監禁在同一棟去劃分,所以他們還是會碰面,只是因為這些人難管所以把它們集中管理是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