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公司法223條代表的問題

作者: Kapono (Kapono)   2015-12-27 17:43:09
※ 引述《leohu812 (奶油巧克力)》之銘言:
: 公司法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代表
: 。
: 所以共通董事間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即非本條之規範對象,
: 劉連煜老師的書是這樣寫的
: 但這個例題 補習班的擬答讓我感到困惑:
: A公司與B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主業,由甲乙丙三人當選董
: 事,丁及戊當選監察人,甲並擔任董事長一職。B公司則為食品製造業,由丙、己、庚三人當
: 選董事,辛及壬二人當選監察人,丙並擔任董事長一職。試問:
: 若A公司擬向B公司購買價值新台幣2億元之閒置土地一筆,A公司與B公司應分別由何人代
: 表公司簽約始為合法?
: 答案:A公司應由監察人丁 戊為代表 B公司應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
: 我知道A公司應由丁戊代表,因為丙為其董事又係B公司董事長有共通董事間之自己交易問
: 題
: 但補習班說B公司亦須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是因為丙於A公司擔任董事,又於B公司擔任
: 董事長,為免丙代表B公司交易而因其A公司董事之身分,致有可能犧牲B公司利益之情事
: 這我就不明白了...
: 因為公司法223條不是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就不在本條規範範圍內嗎?
: A公司不是B公司的法人董事,甲也沒有擔任B公司的董事,B公司怎麼還需要由監察人代表?
: 有勞各位先進解惑了 謝謝大家
公司法第223條是否有適用之餘地,專以個案中董事是否有「自為」或「為他人」
與公司為交易以為判斷基礎,亦即是否有符合條文之規範為判定。
依照題旨,本題中僅有A公司有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B公司並無,蓋B公司之相對
人A公司及A公司代表人甲均無在B公司擔任董事之故。
附帶說明,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跟第3項在本題中有適用之可能需依照個案而定,
應予注意。
PS:我想知道是哪間補習班的擬答XD
作者: RayKer (可能)   2015-12-27 21:01:00
推 覺得這樣比較合理
作者: leohu812 (奶油巧克力)   2015-12-29 17:31:00
謝謝大大的回應 我也覺得是這樣 補習班是前陣子出很多包的那家出的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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