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年稅特四等-民法

作者: OrangeSunny (你怎能不愛棒球)   2015-09-17 10:17:33
甲乙為兄弟 乙丙為夫妻 甲中年喪妻 育有年25歲之子丁
乙因故死亡 數年後 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 試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是因為丁與丙是旁系姻親三親等嗎
可是丙應該是丁血親的血親的配偶啊
不符姻親三要件吧
1.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如果這樣算是血親的配偶的話
那為何假設A的兒子B 與 C的女兒D 結婚的話
A與C之間並無姻親關係
作者: rfgtfo (lkk)   2015-09-17 10:21:00
AC關係是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作者: ornchang (小小張)   2015-09-17 10:43:00
丙丁三親等旁系姻親且輩份不同,違反983近親禁婚規定,從而依988結婚無效
作者: nadochang (Nadochang)   2015-09-17 11:38:00
血親的血親的配偶,就是血親的配偶阿,如果按照你這樣分發,那一堆人都不會是親屬關係了
作者: small372 (噗)   2015-09-17 13:03:00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可結婚,如果輩份相同就可以
作者: test1983 (小情歌)   2015-09-17 17:51:00
1.丙丁間是旁系姻親3親等2.丙丁的姻親關係不因乙死亡消滅(民971)3.故丙丁間屬民983條第3項禁婚親,依民988無效補充說明,輩分只要是奇數輩(1、3、5親等)就是不相同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5-09-18 19:34:00
丙,丁是(旁系)血親之配偶所以是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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