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17 00:18:32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謝謝Ulycess大的回文,但可以請你以後PO文不要無預警地在最後一句話加洋蔥嗎?
U大此篇點出了一個很大的重點,如果說我前篇文章係在指出,將roxin犯罪支配理論強行
適用於不作為犯,所產生的「論理上」的矛盾(因為在要件上的不相容而導致無以適用之
餘地),則U大本文則是表達了該理論在適用的「結果上」產生的困境,亦即就論斷結果
而言對於整體法精神與人民法感情之衝突。除了本系列文所討論的99年司法官一題,我們
再試觀下列案例:
1.員警甲於上班時間與情婦在旅館幽會,忽聞鄰房有吵鬧聲,仔細聽得如下對話:「你
為什麼要背叛我?」「我知道錯了,對不起,求求你不要殺我…不要殺我們…」,如此對
話重複數次,甲雖直覺有命案可能發生,但深恐一旦出面阻止,自身醜事亦將被揭發,影
響家庭事業,因而躊躇不前,猶豫良久,一聲槍響將他從沈思中召回現實…。隔天新聞報
導該旅館發生情殺命案,二人身亡。
2.消防員乙最近與女友分手,意志消沈,有厭世之意,一日中午前往用餐途中,突遇街
旁民房瓦斯爆炸,引發民眾圍觀,乙也前往觀看,其心想「反正消防隊快來了,這裡也不
是我的管區」,停留片刻後便即離去,未執行任何通報與救援動作,而現場火勢則越演越
烈,等消防隊到來時已出現數人傷亡,事後調查得之該火災係有人蓄意引爆。
3.丙員警至夜店搜尋犯罪蹤跡,突遇黑道人馬火拼,死傷者眾,丙則因即時逃離,毫髮
未損。
以上三例,我們就用所謂的roxin的「義務犯原則正犯論」來看,也就是「只要有保證人
義務(刑法上的強制作為義務),若還不作為那就該評價成正犯」,以上三例,則甲構成2
個故意殺人罪的不作為共同正犯?乙構成故意殺人不作為共同正犯?丙也是殺人罪傷害罪
的不作為共同正犯?試問各位,如果你是法官,你判得下去?如果你是考生,你敢寫下這種結論?如果你是當
事人,你可以接受這種判決?
按區分不作為犯正共犯標準,學說上有數項理論,除了上述一論之外,主要尚有所謂「原
則正犯說」(簡單說是以前說為基礎加上「故意」的主觀構成要件)、純粹幫助犯理論(
即二人以上犯罪中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一方,僅得成立幫助犯)、義務性質區分說(本
說我已在#38100中為文批判,意者請移駕參閱),就光譜而言,「純粹幫助犯說」及「
義務犯原則正犯說」分別為兩個極端,均有其難以填補的缺陷,尤其後者,就理論上而言
,其本質即僅因具保證人地位就將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即不論其故意過失)抹消,這是
個人難以接受的,在實務判決上也不多見(大多數類似案例,實務上(不管採何理論基礎
)結論上還是論以「幫助犯」居多)。
至於我個人究竟採哪一說,我沒採任何說,真要說的話,我是採「紮實基本觀念配合案例
事實說」,這就是我始終強調的,不要背理論套公式,看到什麼套什麼,刑法不是數學,
沒有恆等式,公式理論應該是你的工具,而不是你的教條,活用它而不是屈從它。以「父
虐童,母旁觀」為例…(deviLINside大我現在順便回答你在38151推文的問題喔,有看到
的話請在本篇推文知會一聲,如果屆時不見你推文我會再回該篇推文回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9-17 00:48:00
案例1.2.的主觀不法 都還不到"故意"的程度吧案例3.無期待可能性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也不會構成犯罪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9-17 01:10:00
我現在真的沒時間好好討(ㄅㄧˇ)論(ㄓㄢˋ),如果我用語讓longreen大覺得不快或有所冒犯,在此致歉^^
作者: cannotsleep ($?)   2015-09-17 17:10:00
未看完先推~這種文思泉湧小弟整能望文興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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