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刑事訴訟法高普考2個題目

作者: newSung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   2015-09-10 22:50:09
第一題:
某甲曾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傷害罪,法院疏忽,未能審
酌上述情狀,而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嗣因某甲於緩刑期間
又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如果檢察總長對於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確定判
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試問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檢察官是否應該向法院聲請撤
銷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99年普考刑訴第4題)
這題有2小題,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檢察官是否應該向法院聲請撤銷某甲
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我先說一下我的解法
第1小題:
(一) 最高法院應為非常上訴之駁回判決
1.依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事庭決議的內容重點:實務上並無爭議者(例如:合於累犯
要件,未論以累犯。),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
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反覆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基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係採便宜主義之法理,檢察總長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
准許。
2.故本題檢察總長對於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確定判決(原審確定判決卻未以甲為累
犯而加重其刑),「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檢察官不得提
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446,以非常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第2小題:
(二) 檢察官應該向法院聲請撤銷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被告甲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科資料,法院不得予以宣告緩刑。本
題中,法院原判決宣告緩刑為違背法令,檢察官應該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某甲第二次傷
害罪之緩刑宣告。
想請問一下,我的第2小題解法有問題或是不足的嗎?
第二題:
警方在偵辦某外國政要甲遭槍擊案件時,以事後媒體大篇幅報導之嫌疑人乙在開槍
前曾說過「甲,給你死」一語,在未詢問甲(因甲傷重無法言語)及現場其他人員
之情形下,逕行以上開事實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認定乙預謀殺人,移送乙涉嫌殺人
罪。請問上開移送是否合法妥當? (99地三刑訴第1題)
這題想請問一下,我的解法有問題或是不足的嗎?
我的解法如下:
警方就嫌犯乙之移送,其手段似不合法而欠缺妥當,分述如下:
1.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其職務為偵查追訴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之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協助或服從檢察官辦案。
2.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依刑事訴訟法§161I、II
檢察官亦應負舉證之責任,否則「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
犯罪之可能時」將遭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3. 刑事訴訟法§231-1即「檢察官之退案權」。因此,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罪證不足
,而有更為調查之必要,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
,以昭慎重。
4. 警方偵辦犯罪嫌疑人乙時,只憑媒體大篇幅報導乙曾經恐嚇被害人之資訊,未對
甲及現場其他人員為詢問,承辦警方亦未對乙是否承認犯罪而為移送該管檢察官
偵查。這種逕依「不利於嫌犯之供述即行移送」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156II
之規定。故檢察官應行使前述之「退案權」,而應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續為調查,以釐清犯罪事實且避免嫌犯之罪證不足。
作者: sluttervagen   2015-09-11 00:34:00
偵查中沒有傳聞法則適用,應該是可以認事用法是檢察官的事,條子怎麼送都無所謂偵察主體是檢察官非條子,條子只是偵輔機關所以我覺得沒啥所謂但這題應該是什麼老師的獨門吧第一題是9x第x次那個見解吧?99第7還4忘了分上訴合法還非法再看利益被告還不利益最後看有沒有統一見解必要吧喔我說錯了第一題是100年6次刑庭那個見解答案是不能當累犯論因為法院漏算累犯,如果法院算累犯刑期,緩刑中犯的傷害罪不會出現,所以不能當累犯論所以本案第2個傷害罪的非上最高院應該受理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才對畢竟那是違法判決至於緩刑宣告就不用撤了,因為撤銷原判連緩刑一起幹掉了我找到了,是97第4次刑庭,但案例是100年6次刑庭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9-11 11:22:00
第二題,228偵查不公開?245(更正)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11 12:31:00
感覺跟100年第6次的事實不太一樣耶...感覺第二次傷害還是用97第四次決議處理耶...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09-11 13:45:00
第二小題要引刑法的撤銷緩刑要件來論述刑訴476也可用來說明檢察官有權聲請漏講了一點,第一題本來就不符合緩刑要件也要討論
作者: newSung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   2015-09-15 23:03:00
謝謝以上板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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