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999 (FLY)
2015-09-08 02:58:27債務人甲為免其財產為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與第三人丙通謀,將其僅有房屋壹間
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丙對丁之虛偽債務。請問債權人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想請教一下 各位大大 這一題
我看擬答有用了 侵權行為 和 代位權對丙主張
但它沒寫244的撤銷權
請問一下 為何不能用244 來撤銷甲提供抵押物給丙設定抵押權的法律行為
我感覺好像是可以?? 但不太確定 不知可以用244來主張撤銷嗎
謝謝。
通謀虛偽下 債權/物權行為都無效了 你要撤銷什麼?
如果題目不能用在實務 我們考心酸麻?XD這題因為它是用通謀去解,所以是184+242+243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9-08 10:28:00其實可以討論,因為有學說爭議:無效法律行為得否撤銷?學說上其實有肯定說喔
這題我認為可以用244,但需以財產為標的而且須為詐害債權之行為,本例應符合
無法舉證就可以用244 能舉證就用184+242+243我覺得拉
題目是上帝事實,實體法學者根本不會訴訟法 不用多事
作者:
blue999 (FLY)
2015-09-08 13:26:00謝謝以上大大
作者:
Custody (雞鴨)
2015-09-09 01:54:00訴訟法的話就先、備位聲明,帶個277去解釋備位的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