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came (windim)
2015-08-19 13:11:29題目: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大家的爭論點在於
是否為
書記官
亦或受命法官
大家寫的是書記官還是受命法官呢??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19 13:15:00刑訴279..這題個人覺得很明顯是考受命法官寫書記官的應該是看錯題目或誤解題目意思了..
作者: jack621111 (PureBoy) 2015-08-19 13:24:00
受命法官
作者:
muha (姆媽媽)
2015-08-19 14:05:00我寫書記官== 可是我覺得出題老師是不是故意想把書記官 法警一起考 也沒想那麼多
要把書記官寫出來也行,不過要先把受命法官寫完,而且書記官有關的就只有送達跟製作筆錄。
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8-19 14:39:00只有讀刑訴,171、273、276、279丟下去解,主體是法院或法
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8-19 14:40:00或受命法官,真的沒有想太深入……把它當刑訴在寫了……
真的是瞬間反應以為這題應該是要個別考法警跟書記官~
作者:
muha (姆媽媽)
2015-08-19 15:01:00我覺得這次自己真的沒救了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5-08-19 15:02:00
考受命法官吧 要寫書記官 也要把受命法官寫出來
作者: jack621111 (PureBoy) 2015-08-19 15:07:00
受命書記官==
作者: plsletme38 2015-08-19 15:14:00
受命書記官...XD....這是新招考的嗎?原po是寫得跟擬答不一樣嗎? 現在執著這些又有何用,念書去吧。擬答你也可以選擇不相信。 你心中真正要的答案(改題標準等)只有出題老師化作鄉民才能為你解答吧!(三四等書記官都沒考的旁觀鄉民)不過三等的裁判書公開、檢察書類公開, 真的在姜老師的書有印象看過,檢察書類的結論記得好像是以不公開為宜(否定說)。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20 00:45:00怎又一直有人說是書記官...請去看李源老師的解答這題若真的想寫書記官的話,受命法官要先寫,而不是以書記官為主要答案....準備程序處理的事項就不是書記官在做的啊...書記官只是負責送達跟準備程序筆錄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