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被脅迫能否撤銷意思表示

作者: ving12828 (123)   2015-08-19 12:12:36
102高考題目
甲脅迫乙將其A畫出售給丙,丙不知甲脅迫乙之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乙與丙之買賣契約無效
(C)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乙及丙均不得撤銷各自的意思表示
答:(A)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的疑問是:不同於被詐欺,若是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題目裡,丙不知甲脅迫乙之事,為善意第三人,所以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答案應該選(C)不是嗎
謝謝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2:21:00
丙之意思表示並沒有瑕疵,他幹嘛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
作者: ving12828 (123)   2015-08-19 12:38:00
那丙是善意第三人,選項(A)乙為什麼能撤銷呢?
作者: mandygenius (mandy)   2015-08-19 12:43:00
因為乙是被脅迫,所以乙可以撤銷但如果乙是被詐欺,就不能撤銷被脅迫比被詐欺嚴重所以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 ving12828 (123)   2015-08-19 12:47:00
啊對吼~我腦袋在裝啥..謝謝樓上解釋!!!!!
作者: cukesdubie (Alan)   2015-08-19 12:47:00
補充一個小地方,被脅迫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喔...因為要保護交易安全
作者: mandygenius (mandy)   2015-08-19 12:52:00
被脅迫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可是被詐欺不行,樓上你搞錯囉
作者: cukesdubie (Alan)   2015-08-19 12:58:00
http://ja.lawbank.com.tw/pdf2/0588-0605.pdf可以看一下,由於善意取得是物權編的規定,屬於總則的特別規定,因此即使是被脅迫,善意第三人仍可主張善意取得
作者: fox999 (fox)   2015-08-19 13:05:00
這裡甲的物權行為不是無權處分
作者: mandygenius (mandy)   2015-08-19 13:13:00
樓樓上,真的你搞錯了你直接從原po提供的民法92條看被詐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被脅迫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還有這題答案是A耶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8-19 13:17:00
被脅迫=毫無選擇餘地 如果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那也太衰了吧?
作者: mandygenius (mandy)   2015-08-19 13:19:00
是啊
作者: yalinghuang (翡冷翠)   2015-08-19 13:32:00
m大是對的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5-08-19 13:37:00
只有無權處分才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作者: jack12872 (炎煉凡爾斯)   2015-08-19 14:17:00
善意受讓(物權)優先於92條反面推論(總則)吧,至少我們老師是這麼教的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5-08-19 14:19:00
印象中有聽過 被詐欺是因為你自己笨被脅迫是因為不得以 我覺得這樣還滿好理解的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08-19 14:28:00
善意受讓優先於92 但92在債權契約的後可以用還是有存在的價值.
作者: jack12872 (炎煉凡爾斯)   2015-08-19 14:30:00
而且cu大也沒說不能撤銷啊,仍然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只是法效的差別,丙仍取得畫的所有權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4:46:00
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是相對人
作者: dog07221992 (涵)   2015-08-19 14:48:00
推樓上.....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4:49:00
所以按但書反面解釋,脅迫情況,即使相對人不知仍可撤銷意思表示另外回推文 脅迫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該善意第三人仍可依801.948善意取得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4:59:00
所以脅迫+善意受讓要同時出現的話,是否是乙被脅迫無權出買他人之物與丙,此時丙得主張善意受讓?這種例子也太詭異....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8-19 15:02:00
被人拿槍抵著頭去做不動產移轉登記 登記完成後可撤銷嗎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5-08-19 15:02:00
個人認為是沒有善意受讓啦...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8-19 15:03:00
第三人善意受讓不動產 已登記 真的可以撤銷嗎?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05:00
v大 如果照你的例子,應該是第三人脅迫乙出賣他人之物給丙。這樣丙還是交易相對人,非善意第三人。我的看法是這樣。所以應該還是但書反面解釋的情形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5:09:00
樓上的V大是指我嗎?我的例子沒寫清楚,應該說甲脅迫乙和丙簽訂契約出賣A之物,丙為善意第三人。此時丙或許有善意受讓之適用吧(當然還有其他條件要符合,暫不論)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5-08-19 15:11:00
h大的例子 如果撤銷意思表示 有符合不當得利 可以用767請求返還所有物嗎?可是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13:00
甲脅迫乙與丙交易,則交易相對人是丙,丙並非交易第三人。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5:17:00
對對對,我用詞不對,不能稱丙為第三人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19:00
h大, 如果是指被脅迫的情形,第三人善意受讓不動產,按92條2項反面解釋,表意人仍可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意思表示無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按759-1善意取得。 我的理解是這樣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5:24:00
不過我有個疑問啦,第三人應該是相對於甲、乙吧?丙在我舉的例子中不是第三人??哈..有點混亂了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8-19 15:24:00
要先論土地法 因特別法 接著民法物權 再民法債權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45:00
v大,照你的說法,在92條1項但書會變成 脅迫係由丙所為者,以甲明知或可得而知....。 這不對。相對人要以意思表示的地位來看,在你的例子,乙是表意人,丙是受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而脅迫是甲這個第三人所為的。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5:57:00
其實我是y非v..暫不論誰才是第三人...甲脅迫乙把A的動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58:00
原來我一直看錯 冏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9 15:58:00
產賣與善意的丙,丙到底有沒有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我只是想要討論前面推文有人認為沒有善意受讓,有人認為有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6:01:00
善意受讓是保護善意第三人。丙是相對人,所以要參照92條1項但書 在脅迫的情況,無論相對人知與否,皆可撤銷。若有善意第三人情況,則要參照第二項規定。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20 08:01:00
結論被脅迫可撤銷,但若相對人丙又買給丁,丁可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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