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831834 (0rz.tw/gF223)
2015-08-05 11:14:40讀到後來已經亂掉了,希望大家能幫我指點迷津,謝謝。
假設甲(非公務員)共同/幫助/教唆乙(公務員)向丙公司要求賄賂
1.甲乙間可透過刑法31條第一項處罰,不受對向犯的規定限制?甲丙或乙丙間則受對向犯規定限制,不可透過31條第一項處罰?
2.刑法考試就收受賄賂罪的問題,究竟該以刑法規定回答還是貪汙治罪條例回答?貪汙治罪條例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但刑法121條的罪對於非公務員身份的人會有不同答案,再加上共犯的問題就更茫然了@@
希望大家能不吝給我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