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教犯罪參與的錯誤問題

作者: veronica666 (見習魔女召喚師)   2015-07-22 22:11:44
近日念到犯罪參與的錯誤部分,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
一、犯罪參與的錯誤部分,是否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
及幫助犯的處理大致相同,僅部分有所差異?(個人疑惑)
二、共同正犯之客體錯誤時,學說認為應區分下手者發生客體
錯誤是否逾越原共同犯意之範圍,決定是否成立打擊錯誤,
要如何判斷是否逾越?這邊是小弟看不懂的地方
三、甲乙共謀殺丙,由甲把風,乙動手,乙誤丁為丙殺之,後
又見丙,復殺之,問甲應如何論處?
(本題原型為教唆:甲教唆乙殺丙,乙誤丁為丙殺之,後又見丙
,復殺之,問甲應如何論處)
在原題型中,有四個見解:
甲說:(視為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處理)
應將被教唆之客體錯誤視為打擊錯誤,對欲目的客體成立未遂、對於侵害客體成立過失,
論以殺人未遂,倘若令甲負擔兩個殺人罪,恐違罪責原則
乙說:16上1949(依法定符合說與共犯從屬性下之結論)
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對行為人之可罰性不生影響,被教唆人係因教唆行為引發犯意,始
生客體錯誤,而該錯誤按一般生活經驗為行為人所能預見,又對於丙之殺害行為,亦係教
唆行為所惹起,故應成立「兩個」教唆殺人既遂
丙說:
依血盆理論,如被教唆者知悉發生錯誤後,又繼續為下一次攻擊活動,最終達成行為人欲
完成之結果時,行為人就必須對整個血腥屠殺的結果負責,成立教唆兩次殺人既遂
丁說:(採法定符合說之當然結論,因殺人罪的客體僅要求一個人)
甲的認知係殺一個人,並非兩個,雖客觀上有兩個死亡結果,但就第二個結果,甲並無故
意,且過失之成立需有預見可能性為必要,如無特別情形,尚難認甲會預見乙會殺死兩個
人之可能,故甲對第二個死亡結果亦無過失,僅成立一個教唆殺人既遂罪
小弟的問題在於:
A、在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感覺上應該是可以,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
但我不清楚這樣的裡解釋否正確)是否可以採相同方式處理?如果不行,那應
該如何論罪?
B、究竟應該成立幾個罪
如果可以,煩請附上理由供小弟參考,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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