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法第346條
講義上寫到(我是上高點易台大老師),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恐嚇使相對人為財產處分」,而恐嚇的內容必須是行為人能支配;被恐嚇的相對人必須有「財產上的處分權」
1.不懂為何相對人要有財產上處分權*_*?為何詐欺罪的條文也是「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但卻沒同樣要求被害人要有財產的處分權呢?
2.若甲告訴乙,倘若乙不把丙寄放在乙家的超跑給他,幾天後就要放火把乙家燒了…請問這種情況下,乙沒有處分權,所以就算乙把超跑給甲,甲也不成立恐嚇取財罪嗎?
謝謝
(手機po文,如排版不好,先跟大家說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