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第346條

作者: test1983 (小情歌)   2015-07-21 17:45:04
請問刑法第346條
講義上寫到(我是上高點易台大老師),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恐嚇使相對人為財產處分」,而恐嚇的內容必須是行為人能支配;被恐嚇的相對人必須有「財產上的處分權」
1.不懂為何相對人要有財產上處分權*_*?為何詐欺罪的條文也是「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但卻沒同樣要求被害人要有財產的處分權呢?
2.若甲告訴乙,倘若乙不把丙寄放在乙家的超跑給他,幾天後就要放火把乙家燒了…請問這種情況下,乙沒有處分權,所以就算乙把超跑給甲,甲也不成立恐嚇取財罪嗎?
謝謝
(手機po文,如排版不好,先跟大家說抱歉!!)
作者: ytchenalex   2015-07-21 18:58:00
我記得我寫的是「被恐嚇的相對人指示第三人處分財物」,跟你舉的案例好像完全不一樣耶……@@
作者: yuki2474   2015-07-21 19:49:00
恐嚇取財與恐嚇得利不是嗎呃,老師好!
作者: test1983 (小情歌)   2015-07-21 21:01:00
老師好!!!謝謝老師!我整個只focus在「不過相對人必須有財產的處分權」這句粗黑字體上,前面的句子整個眼殘沒看到>"<
作者: lucifertn   2015-07-21 21:21:00
真棒!上網問還能有老師解答,XD。
作者: nonso (Rosyyy)   2015-07-21 21:48:00
沒想到真的有老師會看!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7-21 23:37:00
(跪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5-07-22 00:47:00
老師…是你?(膜拜)被恐嚇的相對人處分財產,可以是相對人自行處分,也可以是相對人指示第三人處分,不過相對人必須有財產的處分權。其實感覺比較傾向相對人須有處分權的解釋0.0原po似乎懂了但我還是有疑問,可以解釋一下嗎0.0?
作者: sheyung (sheyung)   2015-07-22 07:39:00
財產上的處分權就是指有交付的行為詐欺:你在交付當下 是不知道被騙的 所以心甘情願恐嚇:你雖然很不爽 但你對財產的處分仍然有自主權強盜:已無自主權 在現實壓制下 你只能乖乖就範三者差別在於 自由意識的壓制程度 強盜>恐課>詐欺刑法上的交付行為 和民法的權利有別 是現實中 對於財產上的一個處分動作 跟物品是不是乙的所有無關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5-07-22 11:18:00
嗯嗯 我知道此處保護法益只包含持有利益,非以有所有權為必要,只是將有交付物或利益之能力稱為財產處分權讓我有點轉不過來>< 先謝謝諸位大大:)或者直接稱為處分自主權比較不容易誤會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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