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18 18:50:20
※ 引述《qqqm2k (qqqm2k)》之銘言:
: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 甲的部分:
: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其實,實務的76,192 的 歸責標準本來就很有問題啦
他文字上敘述的是客觀事後為基準來判斷可不可歸責(相當因果關係)
但是相當因果關係,最早的德國學說跟承繼這派學說的日本人
主流的學說都是採客觀事中
從機率的觀點,來決定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以累積因果關係來說
應該是客觀上下不足致死的毒藥(假設為50%)會不會導致被害者死亡?
以客觀理性第三人站在事中的觀點來判斷,下不足致死的毒藥導致被害者死亡
按照已知的經驗法則、自然法則來看,這樣的結果會不會很奇怪(機率很低)?
(也就是事後才知道的客觀資訊被遮蔽,當作不知道
,即那杯茶已經被另外一個人下毒了,這個資訊"理性第三人"也不知道)
不論案例一還是案例二都應該是很奇怪才對
德派的客觀歸責理論
風險實現的檢驗,還是要判斷常態關聯性(常則性)
到底是常態還是非常態
其實是一樣的問題啦
只是不同學者有不同的檢驗標準
有的還是採機率論
有的主張危險是不是持續?如果持續那就是可以被歸責
其實我覺得問題都蠻複雜的啦
尤其到底什麼是經驗法則、機率要怎麼算、危險的概念
都很難操作阿
不過就考試而言
只要列主觀說、客觀事中、客觀事後(76,192)、折衷(客觀事中+行為人特別認知)
採一說,然後涵攝
我覺得就夠了
不要太鑽牛角尖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7-18 19:45:00
錯。客觀歸責,才是重點,那甚麼說的,只有3行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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