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7-18 18:07:16
這題是累積的因果關係,我的理解是這樣:
1.依據條件理論,非其下毒則無導致結果發生之可能,故其下毒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
2.依客觀歸責理論,下毒之兩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風險在具體歷程中實現
惟兩人如無他方下毒,本為不致死的不能未遂行為,但其下毒之行為非出於重大無知
為具危險性的不能未遂,故論以殺人罪的普通未遂犯
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7-18 19:34:00
所以,可以理解成雙方相互的反常介入,故不具歸責性?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7-18 19:57:00
還是具有可歸責性阿,不具可歸責性就是無罪了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18 20:17:00
這篇是不是誤會什麼。。。你最後認為是未遂,就代表客觀上不可歸責,風險未實現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7-18 21:19:00
阿,是我看錯了,我腦袋中一直把歸責看成罪責謝謝樓上提醒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5-07-18 23:39:00
依現行刑法26,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所以所謂不能未遂,應專指不能犯而言吧?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7-19 08:40:00
不能未遂分成有危險和無危險,26條是指無危險的不能未遂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5-07-19 08:40:00
最後一句用詞不太精確…沒有危險就是不能未遂,沒有危險的不能未遂好像在繞口令…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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