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沒人討論高考法廉所有的申論,
於是來開一個讓大家討論一下,
以下魯蛇我就先說自己(其實我感覺我已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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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
第1題完全亂寫
申論情況跟你差不多 行政法考剛好看到行政訴訟法237-1以下 所以剛好寫的出一些選擇 行政法50 行政學也是40 共同科目 法英86 國文16申論題也是一種GG的節奏...
作者:
b391702 (桔梗守)
2015-07-17 13:52:00刑法二題有兩人各下足以致死毒的問題 要討論擇一因果關係刑法四題除了329外 也要提到J630對"致使不能抗拒"的補充社會學教育那題我是寫了蠻多 Bourdieu 的理論
作者:
yu2120 (海賊王)
2015-07-17 13:58:00今年分數應該會降低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4:08:00公務員法我也寫申訴... 後來查可能是復審 開始擔心不過原po說實務有申訴的 真的話就有點機會了XD第三題應該有違反中立 機要也要適用中立 要他人支持不支持是上下班時間都禁止的 第四題補習班解不違反利衝 看似違反但依廉政倫理規範應不違反刑法把284寫成277超懊惱 跟時間比賽真是要命...交通的237-1和-2寫錯... 早知道不要寫出法條orz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4:13:00第四題本來也有想到廉政倫理規範,但看題目只問利衝法,所以想說依利衝法應該是為違反才對。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4:14:00恩阿 我也只用利衝法作答 補習班供參就好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4:14:00不過回家後來查到相關函釋,發現好像沒違法><"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4:15:00那只好cross our fingers祈禱老師網開好幾面了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4:17:00因為我覺得廉政倫理規範不到法位階,想說應該直接適用利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4:18:00行政學 社會學 都用掰的 不過不是胡扯就是 打草稿打很久xd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4:18:00衝法就好,但沒想到有行政函釋
作者:
beata (NEWSパワー注入!)
2015-07-17 14:31:00刑訴 公務員法跟行政學都炸了 有心理準備會死得很慘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4:50:00中立法的禁止 只有政黨政治團體的活動那種 有分上下班其他像第9 10等等絕大部分都是不分上下班的 下班也不能作本題就是第10條 只要適準用中立法的人員 不管怎樣就是不能藉機拉票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5:03:00我跟原PO想的一樣,想說假日與好友打牌應屬不公開,但後來
作者: kiwa1217 (哇哈哈哈) 2015-07-17 15:04:00
刑法第二題是非同時下毒,有先後順序,這樣還有擇一因果的問題嗎?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5:04:00想想與多數好友打牌,那算不算也是另外一種公開活動呢@@?感覺這次公務員法陷阱好多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5:06:00我覺得既然身為機要 很難不被認為沒有利用職務上權利機會
作者:
b391702 (桔梗守)
2015-07-17 15:06:00用條件因果關係套套看 若不構成就是其例外擇一因果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5:07:00他就是因為身在這個位置上 所以才替老闆(市長)拉票跟好友打牌個人認為是公開 不過不需要到9 光看10就覺得不能
比較想知道刑訴最後一題到底要怎麼寫?全部科唯一看不懂法廉又不會當檢察官 考那題完全沒意義....
作者:
Hamann (@@y)
2015-07-17 17:00:00有人公務員法第三題是像補習班引地方制度法來寫的嗎?
作者: deepbllue42 (貓媽媽) 2015-07-17 17:08:00
國文14 法英76 行政學46 行政法42 刑訴爆掉,3th怎麼?問錯:刑訴第四題到底怎麼解?完全沒概念!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7 17:20:00等價客錯吧 甲下毒故意是對所有可能吃下巧克力的人 非僅丙
作者: kiwa1217 (哇哈哈哈) 2015-07-17 18:27:00
這邊有誤認客體的問題嗎?
作者: milktea78 (女鬼) 2015-07-17 19:21:00
我也都炸了 QQ 準備今年地特好了
作者: mike761021 (mike76102121) 2015-07-17 21:08:00
似乎是擇一故意
我自己是擇一故意家客體錯誤 不過補習班不是這樣耶 哈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5-07-17 21:22:00可是秘書的毒是下在巧克力裡欸,我寫沒有擇一因果說orz
作者: teethbud (亞沐) 2015-07-17 22:14:00
公務員法第三題我有引地制法欸 某個函釋有提到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5-07-18 00:18:00等價客錯+1,擇一因果有寫,不過今年刑法刑訴真的難差別應該就差在這兩科了
等價客體錯誤+擇一因果關係+實務相當因果關係都寫了= =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5-07-18 01:55:00我是寫等價客體錯誤仍具故意(認為下毒毒死吃的人非犯罪的重大偏離)會寫擇一因果不成立是因為,通常擇一因果的例子不都是兩人同時下毒,就算其中一個行為人不下毒,被害人還是會死,非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所以才說這種情況是條件理論的例外。但在這一題,如果甲沒有寄毒巧克力,丁也就無法在裡面下毒,丙也不會死,甲的行為還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依照條件理論的原則就行了。也就是說丁的下毒行為仍繫諸於甲寄毒巧克力的行為,無法單獨造成結果,非擇一因果之情形。請問這樣哪裡出錯了呢,跪求各位高手指正QQ擇一因果是處理客觀上有無因果關係的問題,而客體錯誤/打擊錯誤是處理主觀上有無故意的問題。擇一故意我沒聽過...
作者: teethbud (亞沐) 2015-07-18 08:47:00
機要區長跟任用區長職權官等職稱都一樣 故應一同適用@@忘記題目是什麼哈哈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8 08:59:00機要區長假日打牌時為市長選舉向友人拉票
我覺得是不是這樣…誰寄巧克力不重要,重點是下毒的行為才是刑法上要評價的「行為」,今天如果甲寄的巧克力沒有毒,那丁下毒的確有因果關係。至於擇一故意則是指,今天甲向乙丙開一槍,誰中槍死亡都無所謂為,這個就是擇一故意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5-07-19 03:18:00謝謝r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