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瀆職罪章之職務

作者: AntiPRC (廁所沒有支那豬)   2015-05-20 23:07:00
題目是北大101年法律系三年級轉學考的刑分第四題
甲為取得建築執照,支付衛生局長乙一百萬,請託乙向建管處長丙說情。乙收到錢後向丙
遊說,丙礙於情面,核發給甲建築執照。
試問甲及乙之行為於刑法上有何可罰性
魯魯覺得乙的職務與建築執照的核發八杆子打不著,「衛生局長」與「建管處長」間非上
下隸屬或監督關係,所以乙遊說非職務亦非違背職務
連帶甲也不成立122第三項
但自己還是覺得怪怪,想與各位討論~
作者: eu3 (^^)   2015-05-20 23:08:00
勿忘實質影響力 阿扁法官說你有罪就有罪 證據法條不是重點
作者: ruke30 (虜)   2015-05-20 23:39:00
遊說應該不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過應該可以用131圖利來處罰
作者: eu3 (^^)   2015-05-20 23:45:00
樓上那要看法官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5-21 00:24:00
應該可以討論圖利?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5-21 00:44:00
圖利罪是否為對向犯?
作者: fascinatjok (每天都要給你滿滿的幸福)   2015-05-22 16:32:00
貪污罪條例中有,非職務之圖利規定非主管及監督事務,第六條第四款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