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103高考三等(法制)

作者: nikichan (搖滾元氣)   2015-05-20 19:14:05
行政程序法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
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所謂『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無故不到場者視同棄權,
行政機關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延展調查程序
B)無故不到場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強制為之
C)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緘默或不行為時,
仍應在可能及可期待之範圍內,依職權闡明事實
D)嗣後行政機關作成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時,
即毋庸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答案(D),我選C
但行政程序法102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者,
不在此限。
請問D是錯在哪裡?C的敘述又為何正確呢?
想破頭了T口T
想請高手幫忙解惑……
作者: kamelol (kame)   2015-05-20 19:31:00
我覺得題目的陳述意見是針對HB依職權所做的調查,而D是*嗣後*做成VA,不適用102
作者: yeatsfang215 (努力向前)   2015-05-20 20:16:00
這題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後,再看行政罰法第42條你會比較高清楚!多打一個"高",歹勢!
作者: nikichan (搖滾元氣)   2015-05-21 17:44:00
謝謝k大,經您解釋我大概了解了也謝謝y大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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