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320竊盜罪與354毀損罪

作者: Schredder (許瑞德)   2015-03-23 23:05:09
事情是這樣的,剛剛看監視器錄影帶發現,
今天凌晨,甲男趁著住戶開車出門,鐵捲門未放下之際侵入我們大樓的地下室。
甲看中我和我朋友乙的機車,於是拿出他的工具開始挖鑰匙孔。
甲男試了十幾分鐘始終無法成功發動,便憤而破壞我和乙機車的車鑰匙孔即揚長而去。
致使我和乙今天一天無法出門。 (反正也下雨Orz)
我的問題是:
甲侵入大樓地下室偷我和乙的車是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沒有問題。
但是甲後來破壞我和乙的車鑰匙孔應該也符合354的毀損吧?
這樣甲先後的行為該當321第2項和354,
應該算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最後依50條數罪併罰吧?
另一個問題是:
萬一甲今天是在挖鑰匙孔的時候技術太差把我們的車用壞。
這樣是一行為成立321第2項和354,屬於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嗎?
作者: swt24090 (痞子聖)   2015-03-23 23:17:00
你這個應該轉生活法律版比較正確吧@@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3-23 23:17:00
第一個我覺得毀壞鑰匙孔是屬臨時起意 所以是兩行為數罪併罰
作者: dryadc60556 (淵)   2015-03-23 23:21:00
有需要考慮302跟306嗎?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3-23 23:22:00
第二個毀損應屬過失 但毀損不罰過失 所以只成立321第二項我只是初學者 若說錯了請多指教...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23 23:39:00
「憤而破壞」看來是另行起意的故意犯....另外挖鑰匙孔本身就是毀損這個毀損應該被竊盜吸收了?
作者: PowerGG (佑哥)   2015-03-24 07:38:00
潛入地下室不一定成立加重喔...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24 09:18:00
考試的話 硬硬der工具也成立兇器那款
作者: arctheland (阿桓)   2015-03-24 19:22:00
誇張哪來數罪併罰,321進去著手階斷,進而物色財物,354是為了實行321所帶的手段,不必討論,會被321吸收再來哪來兩行為,不就是一個接續犯的觀念,論一個行為至於從321是進入了地下室,地下室、頂樓、樓t間與建築具有不可分性,所以是321第一項第一款,至於兇器要客觀上是否對人有生命、身體的危險來論,上面沒說就自行判斷,最後因為中止障礙所以沒有第27條第一項的適用只成立一個321第二項案件中其實沒講清楚,地下停車場是自動還是沒有人看管平時有人才能算,沒人就變成321第一項第二款未遂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5-03-25 00:43:00
憤而破壞鑰匙孔應該算另行起毀損犯意,而算另一個行為吧?
作者: acdc2260 (把不到妹妹)   2015-03-25 15:25:00
發現無法得逞而惱羞憤而破壞當然是另行起意啊..甲都要偷他機車騎走了怎麼還會321吸收354...他要牽著鑰匙孔壞掉的車走出大門嗎...
作者: winner1121   2015-03-25 22:29:00
推樓上,321未遂+354 數罪併罰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3-27 20:08:00
不過原po文中另行起意的敘述也是他自己看監視畫面的想像如果他純粹只是嘗試撬最後一次 仍不成功 放棄騎車離去, 在畫面上的動作 加上下樓看到壞掉的鑰匙孔 容易被推斷成洩恨而已 不過既然尚未對本人詢問 他主觀認知自然不得而知XD一行為或另行起意 畢竟目前只能把原po敘述當考試題目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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