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6地特 刑法

作者: magic704226 (梅姬?沒雞?傻傻分不清楚)   2015-03-11 20:35:59
乙在某甲家中飲酒,甲雖知乙已經酒醉,卻未加勸阻任憑乙駕駛轎車離去,
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島而翻車死亡。試問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應負不純正不作
為之過失致死刑責?
考點應該是甲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有一個版本是說"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ꄊ甲約乙吃飯,並不違反任何義務,不符合危險前行為
無罪
另外一解為
客觀上,甲未勸阻酒醉的乙駕車之行為,乃放任既存風險持續之行為,屬不作為,
需通過保證人地位始可論罪。
1. 依題意,兩人亦非密切生活關係或危險共同體。甲也非事實上承擔義務之人,
且無監督者保證之適用。
2. 平日好友相約飲酒本難謂危險前行為,然本題中,乙於甲家中飲酒,
甲是否能論以場所管理者之保證人地位,殊堪研求。
又,若甲家中已無旁人,則甲事實上成為唯一可阻止死亡結果發生之最後人選,
具排他支配性,若因此肯定其危險前行為(僅聚集二人,而非另有旁人)
之保證人地位,則甲具勸阻之作為義務,其不作為具有刑法上可罰性。
依刑法第15條,具作為義務者,能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作為發生結果者同。
兩個看起來都合理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1 20:56:00
第一說是學說跟很早期法務部的看法(24年7月決議)法務部在該決議說了防止義務是以法有明文規定為限然後到了31年上2324號擴張到"法之精神有防止義務"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1 23:11:00
所以甲在這題中,以現在實務見解,是已經有保證人地位了嗎??甲邀乙到家中喝酒,本來已就有可能喝掛,而離去時有發生一定危險的可能性了吧?!以這個案例來看,還不算是有危險前行為嗎??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4 23:32:00
看你的危險前行為是採因果說還是義務說因果說的結論是,甲邀約乙喝酒且已知他酒醉且乙酒醉跟甲邀約喝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這樣就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義務說就是法務部很早很早說的那個防止義務違反義務才構成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83年法務部另有新見解已經推翻了因果說認為「甲明知乙酒醉不能駕車,惟並非即表示甲有能力阻止乙駕車」針對這個見解 我參考書上的解釋是「甲主觀上既未必有能力阻止,即不能遽論以過失罪責」,我會看成是以違反義務說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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