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鐵路 民法

作者: magigirr (桃桃貼心的小貓咪~)   2015-03-11 17:08:11
今天做題目,發現有幾題找了答案後,
還是看不太懂為何是此解
請版上前輩給予幫助和說明,感謝
6 甲為讓小孩上明星國中,路過乙家,見乙家位於明星學區,乃於 5 月 1 日寫信給乙表
明要向乙以 2,000 萬之價金購買 乙之公寓,信寄出後,甲就後悔,連忙於 5 月 2 日以
限時再寄一封信表明不要購買了,詎乙於 5 月 5 日收到甲的第一 封信後,認為是個好
交易,於同日寫信回覆願意以所出之價格賣出,乙卻於 5 月 7 日收到甲的第二封信。試
問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於乙寄出同意交易之確認函,5 月 5 日契約成立
(B)買賣契約於乙寄出同意交易之確認函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C)如乙對於遲到之第二封信對甲為遲到通知者,則買賣契約成立
(D)買賣契約不成立,因甲在乙回覆前已寄出撤回通知書
答案:C
老實說我整個看不懂C在寫甚麼?
可以有更簡單白話之說明嗎?
10 甲駕車,已善盡一切注意之能事,突遇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之乙由巷子竄出,甲為避免
撞傷乙緊急閃避撞上路樹,身受 重傷。甲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
(A)侵權行為
(B)不當得利
(C)無因管理
(D)救助契約
答案:C
我一看到題目覺得是緊急避難,但選項沒有,可是為什麼是無因管理?
感覺應該是侵權行為啊?!
11 契約當事人約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於清償期屆至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得請求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
(B)債務人得選擇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
(C) 法院得自由選擇是否判令債務人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
(D)債務人僅得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
答案:B
這題我更不懂了,依題意和民法第202條規定,已經約定以外國貨幣了
為何答案不能選D
21 有關民法上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扶養權利上,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同,排在第一順序上
(B)在扶養義務上,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序上
(C)受扶養權利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就不能維持
生活之限制,不得適用之
(D)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人為配偶時,僅
減輕其義務
答案:C
C跟法條都一樣,我不知道錯在哪邊??
不知道這樣排版會不好閱讀嗎?
以上是我的疑問
謝謝大家的解答
最後祝版上的國考人都能金榜題目~~加油
作者: gillblunt (ㄧㄊ)   2015-03-11 17:31:00
第六題C的意思是,乙的第二封信之於甲如果比第一封早收到,那契約就不成立民法176條-無因管理
作者: theNBHD (芳鄰)   2015-03-11 17:58:00
請問乙不是只寄一封信嗎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5-03-11 18:49:00
10甲駕車並未使乙受到傷害,只有甲自身受到損失D的答案"僅"得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以民法202條"得"以民法1117 1118條減輕其義務
作者: ThisIsNotKFC (Time to Change)   2015-03-11 18:59:00
11題意是定給付額不是約定以外國貨幣給付喔所以還是可選擇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202本文)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1 20:43:00
11舉個例子就是"我們契約裡的價金是100鎂"但是並不是約定付款的貨幣是美元C是錯在"不能維持生活"1117條二項是對"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得適用之1117二項的本意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不管有沒有謀生能力 都要負扶養義務"但21題C意義變成了"不管能不能維持生活都要扶養"如果已經能夠維持生活 又何來需要他人扶養?用這樣子的想法去看1117條二項會比較好理解
作者: Kai1216 (Q_Q)   2015-03-11 20:55:00
可是10不算是乙導致甲受傷 所以有損害賠償嗎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1 21:08:00
10的乙連是不是行為都不一定吧另外侵權行為還有自己行為原則限制
作者: pofishpo (fish)   2015-03-11 21:22:00
請問d大,什麼是自己行為原則呀?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1 21:28:00
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對他人行為不負責所以就算肯認乙走出來是受意思支配的行為但是乙走出來這件事本身沒傷到甲 就不需要負責因為甲的轉彎+自撞是甲的行為
作者: pofishpo (fish)   2015-03-11 21:47:00
謝謝d大!
作者: magigirr (桃桃貼心的小貓咪~)   2015-03-11 22:16:00
感謝大家,看完大家的說明後,果然有打通任督二脈了^_^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2 21:31:00
第6題 甲的兩封信 第一封是要約 第二封是要約撤回民法95條1巷但書說了 撤回要早到或同時到才有用但162還有限制 如果撤回遲到了 相對人要發遲到通知這樣95條讓撤回通知因遲到而無用的法律效果才會發生流程上來講 C選項指的是 乙發出了遲到通知乙遲到通知->符合162條要件->162條生效->95條生效95條生效之後,甲的「遲到的撤回」就無意義了此時已經沒有可以阻卻契約生效的狀況,確定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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