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xtron (愛思強)》之銘言:
: 如果是這樣 我懷疑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聯性
: 大大有沒有想過 在學的學生大學畢業考取律師後
: 然後念法研所同時當教學助理TA 然後研究所畢業時
: 用三年的教學助理當作工作經驗 這樣算社會經驗嗎
: 如果用執業律師 卻開放公務員免執業 這侵害很多基本權吧
: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開放律師實習和執業的範圍吧
: 讓公務員在公務機關可以在有牌的公職律師下實習
: 變成公職律師 且其從事的工作可以算為執業年資才是正途吧
: 不過這也凸顯了目前推行公職律師的制度之可笑之處
手段和目的?
不就為了毀滅鬼島?
美國那套法官制度移來台灣?
美國的法官的裁量權力和鬼島法官的裁量權力天差地別,鬼島適合嗎?
奶嘴法官? 喇叭證物被笑過一次就學到了。
人家真有心背起下流的東西搞不好比笑他的人可以背上十多倍的資料...
我倒是比較好奇,在一個有點能力的律師都能超過法官收入又比較輕鬆的狀況下。
除了那種懵懂無知心懷理想的校園白癡們不懂錢的厚薄會被騙外
會去貪那個一個月十多萬出頭,但要判上六到八十件案件的職務的律師是啥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