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訴訟參加一問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5-01-31 20:28:55
Q:甲公司之司機乙,某日駕駛甲公司之汽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丙,丙乃以甲公司
為被告,訴請甲公司損害賠償,問:
(一)乙有無民訴第62條之適用?
(二)若可適用民訴第62條,則係以當事人之地位或是參加人之地位參加訴訟?
疑問:
乙可依第58條,輔助甲而參加訴訟,這沒有問題
但是我卡在乙究竟有無第62條之適用,丙對甲依民法188提起損賠之訴,判決效力是否會
及於乙,如果甲可依民法188第三項主張免責的話,那甲乙間似乎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但是題目第二小題又這樣問,是不是我的思考哪裡出錯了,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一下我的疑問~感激不盡~~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01-31 21:03:00
痾,我跟你判斷合一確定的方式不太一樣耶.184跟188兩個不是同一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不是形成判決不會定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沒有事實跟法律上得合一必要.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5-01-31 21:12:00
這題大哉問啊XD涉及學說實務的不同見解。簡單說明,實務基於民法275認為連帶債務成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33台上4810),學說則普遍認為實務見解有誤而認係普通共同訴訟。所以第一題要區分實務學說而回答。若採實務見解則第二題其為共同訴訟參加,乙具有當事人適格,應以當事人地位參加訴訟。至於民法188第三項,只是僱用人個人的免責事由,並不影響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之認定,學說係以民法279條為依據認連帶債務係普通共同訴訟。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1-31 21:57:00
其實我真的不覺得33上4810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阿...拿去問最高法院出身的老師 她也只說這是275條造成的特殊情況 但好像沒說她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5-01-31 22:03:00
謝謝樓上的各位~希望再聽聽還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5-01-31 23:09:00
那L大認為33台上4810是何種共同訴訟類型呢~真好有最高院的老師可以請教,敝校連專任民訴法老師都沒有XDD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5-02-01 12:38:00
188.184是連帶債務,所以只要臚列兩說,選一說就好了,類必的話就是62,普共就只能58;如果62的話,因為對於該訴訟有適格,所以是共同訴訟參加,類似當事人的地位,通說認為可以受到既判力所及我覺得不用太去在意到底要採哪一說,也不用真的去探究道理,因為實務那個判決也是有很多的問題,舉例來說,共同訴訟類型反而要視判決結果而定,可能造成程序不安定,且若只起訴一人的情形(如只起訴184者)則判決之理由若是非基於個人關係且有利於他人時,反而使既判力及於未起訴之人,可能侵害程序參與權反正就兩說寫出來,採好寫的那一說就是了~
作者: fge16 ( TT)   2015-02-02 21:53:00
理論上的合一確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