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經建的商事法和法制同一份考卷

作者: mariaisme (小蜜蜂嗡嗡嗡)   2015-01-16 16:10:40
※ 引述《baumen (baumen)》之銘言:
: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40711180207-07A.pdf
: 補習班解答出來了
: 至少順序我寫對了
: 可是 他要的應該不是只有答案
: 海事優先>船舶修繕>建造中船舶>動產留置>船舶抵押>無擔保債權
: 推 daisukiryo:我的順序跟原PO一樣
: 也恭喜您也寫對了
: ※ 引述《baumen (baumen)》之銘言:
: : X光和高X解答還沒出來 我無聊去書局翻了一下律師司法官的書
: : 海事優先當然是最先的沒問題
: : 建造中船舶留置權和修懺船舶留職權的順位 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看25條沒問題
: : 船舶抵押權 和動產留置權 位次先後的問題
: : 海商法上沒有明文規定
: : 學者之間有爭議 通說認為
: : 船舶抵押權 和動產留置權 位次先後 必須視占有和登記之時間點 來決定位次先後
: : 這對經建的考生哪會啊?? 只能說 出的夠偏
以下是個人的看法跟解答不符,請各位看官幫忙看看,這樣分析合理嗎?
觀點:
參照民法第932-1條留置權之優先性之增訂條文:一般物權以成立的順序判斷其未次,惟善
意留置權人之留置權應優先於其他物權,如抵押權。
,然參照1967年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國際公約:其他債權不得在海事優先權及船
舶抵押權之前。
民法和國際公約皆為直接法源,依憲法第141條為條約內容與國內法相牴觸時,應優先尊
重條約,亦即,條約之適用優於國內法律.
故此題動產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其他債權),應不得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優先性排序為海事優先>修繕>建造>抵押>留置>無擔保
p.s.
船舶修繕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與建造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之位次:
印象中好像上課有聽過先修理再破壞,所以修繕應於建造之前。
惟也看過部分書籍寫建造、修繕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為同為次。
不知是否有正確答案? 或是其實解釋的通,都可以?
作者: mariaisme (小蜜蜂嗡嗡嗡)   2015-01-16 16:24:00
結論寫反了,更正:動產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船舶抵押權更正:動產留置權不得在海事優先權和抵押權之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1-16 21:01:00
修繕是費用性擔保物權,在抵押權前面
作者: mariaisme (小蜜蜂嗡嗡嗡)   2015-01-16 22:19:00
我的排序是海事優先>修繕>建造>抵押>留置>無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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