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如果是在民國85年之前的違建(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
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因行政處分的時效消滅
而就地合法嗎?
看法條是這樣寫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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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
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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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是代表這些違建就不能拆了嗎?感覺怪怪的,謝謝
不不,雖然有人這樣主張,但也有人主張公法上違法除去是應該比照767的,所以,目前這問題還是需立法解決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12-14 20:42:00不是不能拆,另外不拆跟就地合法也不是一回事
兩個問題,1.若認屋主負的是狀態責任,機關似乎隨時都可命拆,故無時效問題? 2.若考慮行程131,可找該條是否限於財產性質之請求? 相關的文看
作者: misheng 2014-12-14 22:57:00
實質違建若是程序完備,最終一定是拆除的。另違建是由建築法所裁處的
作者:
nnnnnw (*~我愛台北~*)
2014-12-15 01:09:00台北市不是不拆,是緩拆。
不不違建目前優先拆的都是86年還是哪年之後的違建我是不記得德國法怎樣,至少德國法之前時效長得很,不會像我國解釋上遇到咬文嚼字的困窘,至於時效適用範圍好棒棒的鬼扯,麻煩就不要拿來說嘴了…公法那些說法只會被民法學者笑而已…至於實質違建程序違建那些地政跟建築學門用語,算了吧…時效是拿來立法定情形各種差異,宜有不同長短,一律短或一律長或立法時不加認真理會,必然問題叢生,解釋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