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債務不履行的舉證責任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12-12 13:36:00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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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舉證責任的學說
通說採規範說
也就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或者抗辯事由存在的一方負責
那為什麼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上
舉證責任通說認為是債務人負責?
(書上寫說因為債務人在交易上本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可是這跟舉證責任由誰負責無關吧?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4-12-12 13:37:00
你的問題,很難回答,看熟點吧通說參考就好,實際上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都有實務見解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4-12-12 14:28:00
這部分你手邊若有劉連煜老師的現代公司法(2013年9月版)p.126,註21有淺顯易懂的解釋另外若以法理來說,最好的解釋就是契約關係首重當事人間之信賴,故對被害人保護較多,造成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
作者: fhtuio (STK)   2014-12-12 22:42:00
民法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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